9月30日下午,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随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负责同志,介绍了《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特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徐启峰重点介绍了下一步贯彻实施工作安排等情况。
《条例》共8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确定了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界定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督促引导责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二是规定了源头减量措施。源头减量对于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减量举措进行了明确,重点规定了减少包装物使用、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反对餐饮浪费、绿色办公和净菜上市等减量措施。
三是明确了分类投放要求。1.参照国家最新标准,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类别;2.明确了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3.突出社区、村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完善了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机制。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同时,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实行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及其职责。
四是强化了收集和运输措施。《条例》明确了我省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的责任主体,规定了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职责,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大件垃圾回收、生活垃圾转运站内产生的渗滤液处理、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五是明确了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要求。《条例》规范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途径,明确了垃圾处理单位的责任,并对厨余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六是明确了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条例》根据我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规定了生活垃圾设施规划和建设、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生态补偿机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应急管理、购买服务等保障措施。
七是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设定了行政处罚。同时,《条例》第四十四条对收集、运输单位未分类收运生活垃圾的行为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
《条例》的颁布,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特别是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为全省生活垃圾治理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必将极大提高我省生活垃圾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