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8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意义
节能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也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手段之一,关乎民生福祉,关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大环境下,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新要求,提升节能法律法规效力,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出台《办法》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1、贯彻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作为国家层面的上位法,是开展节能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和有力支撑。2016年初,国家发改委颁布了《节能监察办法》(3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上位法规,确立了节能监察法律地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市,先后出台了本地区《节能监察办法》,南京等地方还通过人大出台了条例。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湖南得到有效贯彻,借鉴外省市成熟经验,结合湖南实际制定《办法》加以落实。
2、落实政策规定的客观需要。国家实施能耗双控制度以来,陆续出台了《“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对节能审查和监察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进一步明确能耗双控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做好节能工作对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制定节能监察办法,夯实执法主体责任,是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和能耗双控制度的重要法制保障。
3、开展执法工作的现实需求。“十三五”期间,省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节能监察执法流程和文书》等文件,相关制度、规范和标准正在逐步完善。近几年,省发改委会同省工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有关单位,组织对近300家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了一线执法,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目前节能监察制度体系中存在的节能监察主体不明、管理体制不顺、统筹协调力度不够等问题,急需一套实操性、法律效力均较强的法规制度,对监察执法的程序、内容和权责加以规范,为节能监察工作提供根本遵循。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至三条,阐明了立法依据、目的、概念和部门分工。
第四至八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开展普法宣传、组织节能培训、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等要求。
第九至十一条,明确了节能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等,及用能单位应当履行的节能义务。
第十二至二十一条,明确了节能监察的方式、内容、措施等具体要求,禁止重复监察、禁止收费和保密等相关规定,及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的事项。
第二十二至二十八条,明确了被监察单位违法违规和监察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的处理措施及救济途径。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办法》施行的时间。
三、基本特点
1、进一步理清部门职责分工。《办法》明确节能监察主体为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2、进一步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从提升节能监察效能、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有效利用远程在线监测等信息化手段,规定了线上监察的执法方式,通过能耗监测系统平台实时监测企业用能情况。
3、进一步丰富寓管于服措施。强化了节能知识宣传、普及和培训等相关要求,增设了关于鼓励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支持节能改造等提升用能效率行为,及根据核实的监测数据,向被监察单位提供政策解读、技术推荐、节能诊断、能源计量等服务的条款。
4、进一步保护被监察对象权益。强调了节能监察不得重复、多头监察原则,及在实施节能监察过程中,应当维护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等方面规定。
5、进一步强化处罚约束力度。依据上位法律法规明确了多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理,强化利用信用监管约束手段,并探索如何在节能违法处罚中,倒逼用能单位和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加强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