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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日期:2021-10-25    来源: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10/2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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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环境督察 环境治理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中的最精彩板块,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唯实惟先、善作善成,把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重大契机和强大动力,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力打好生态环境巩固提升持久战,坚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扎实推进绿色转型,持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实现生态建设质量的蝶变跃升,将嘉兴打造成为秀水泱泱、蓝天白云、鸟语花香、繁星闪烁的“江南美窗口”。

二、整改原则

(一)属地为主,压紧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自觉将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同本地本领域本行业发展紧密结合,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整改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整改工作格局。

(二)统筹兼顾,全面系统推进。坚持把督察整改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相结合,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相结合,与市委、市政府建设“五彩嘉兴”相结合。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方法,深入梳理每一项整改任务背后的系统性、规律性问题,既解决好督察反馈问题,又注重解决其他关联性问题,系统施策、综合治理,切实提升整改工作质效。

(三)效果导向,科学合理整改。坚持效果导向,聚焦督察反馈问题,把握新发展阶段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遵循科学规律,精准研究整改目标的可达性、整改措施的可行性、整改时限的合理性,科学制定整改措施。健全闭环管理机制,每一项整改任务都要实行清单化管理,按照“可操作、可检查、可考核”要求,逐一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间和责任,确保整改无盲区、不延误。

(四)举一反三,强化标本兼治。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健全举一反三机制,借势借力“三大十招”生态环境监管智慧平台,针对固废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低散乱”企业(作坊)整治等重点问题,深入开展举一反三大排查,实施彻底整改,防止同类问题发生。同时,针对性强化制度和政策供给,巩固形成制度规范加以落实,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方位推进新时代美丽嘉兴建设。

三、整改措施

(一)具体问题整改任务

1.浙江省近岸海域水质未见好转。2019年全省近岸海域四类和劣四类海水占比56.7%,比2018年上升13.9个百分点,主要指标无机氮均值含量浓度上升9.1%,其中杭州湾、象山港、乐清湾和三门湾四个重要海湾水质均为劣四类。(省方案问题编号第28项)

责任单位: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党委、政府,嘉兴港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嘉兴海事局、市建设局、市经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主要入海溪闸断面总氮总磷浓度得到有效控制,对标省考核目标要求,保持近岸海域水质稳定。

整改措施:

(1)推进入海溪闸总氮总磷控制。4条入海溪闸断面根据省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断面氮磷浓度控制计划,加大氮磷减排力度,完成省入海溪闸氮磷浓度控制目标,加强入海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监测监控。各相关县(市、区)制订入海溪闸氮磷浓度控制方案,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工业节水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从源头减少入河氮磷排放。

(2)深化入海排污口规范整治。加强已建成的规范化入海排污口监管,开展沿岸入海污染源排口定期巡查;在海洋自然保护地、滨海风景游览区和其他重要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入海排污口。实施对沿岸直排海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浓度与总量双控。

(3)加强沿岸生态保护修复。除国家批准的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外,禁止新增围填海,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围填海行为。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完成白沙湾10公里海岸线海三棱藨草种植。

(4)推进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实施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对禁养区养殖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严格规范限养区内养殖行为。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加快捕捞产能淘汰退出。

(5)加强船舶污染海域环境防治。有效运行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推动沿海县(市、区)落实联单电子化。加强抵港船舶的防污染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船舶涉污作业活动报告制,积极开展船舶水污染物取样送检。加强化学品运输船舶洗舱作业及洗舱水排放的监管,防止船舶有毒液体污染海洋环境,完善沿海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

2.由于减肥减药工作不力,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太湖流域嘉兴平湖市一些国控断面近三年总磷浓度呈现季节性(7—9月)超标,平均浓度较其他季节高出40%,其主要污染来源为农业面源。(省方案问题编号第45项)

责任单位:平湖市委、政府

督导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健全“肥药”源头减量末端减排体系与能力,完善农田氮磷末端减排体系和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体系。

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肥药两制”改革体系。全面落实《关于推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的实施意见》,实现销售环节实名制全面管控。2022年12月底前,创建省级化肥、农药定额制示范区各3个,其中省级“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区2个。平湖市各级财政保障取土测土量增加到450个/年,支持推广配方肥、缓释肥、有机物复混肥等新型肥料稳定在3000吨以上/年,新增植保无人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等高效植保机械20台套以上/年。

(2)加强农田末端减排和环境监测。在重点监测断面、平湖市级主要河道等重点区域,持续推进农田氮磷拦截沟渠系统建设,并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运维质量。同时,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季节性污染期间的河道水质调查,健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预警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2个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站建设,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年度监测,形成年度分析报告。

(3)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的责任落实,通过专项行动、“双随机”检查等形式,加大对化肥、农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化肥、农药、农资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3.嘉兴市港区三期地块历史上堆存52万吨生活污泥和工业污泥。2020年6月,该场地开始转运污泥,但未按处置方案建设渗滤液导流沟和收集池,渗滤液在开挖区域低洼处汇集,存在二次污染隐患。(省方案问题编号第47项)

责任单位: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港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堆存污泥清运处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加快污泥清运处置。以嘉兴市域内处置为主、市外处置为辅的方式,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污泥清运处置。

(2)加强周边环境的二次污染防控。场地污水进入嘉兴港区市政污水管网前设置污水集水池和导流沟,落实相关防渗措施。同时,加强场地噪声、大气、地下水等环境监测,污泥清运期间,每周不少于2次噪声监测,每2周不少于1次地下水监测,每3个月不少于1次大气监测。

(3)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污泥清运处置工作结束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场地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场调结果,采取相应污染管控措施。

(二)共性问题整改任务

1.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存在短板,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放松心理,有的工作抓得不够紧,有的工作推进不够实,有的“新官不理旧账”。特别在统筹协调、严格要求、责任担当和久久为功方面还存在差距。统筹协调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自觉性不够,在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谋划不多,举措不力。工作开展不够平衡,尤其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一些地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成为美丽浙江大花园建设的突出短板。一些地方和部门落实环保责任不到位,“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机制尚未真正落地,一些领域和行业生态环境问题亟待引起重视,特别是部分生态涵养区毁林垦地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严重,必须严肃查处,加快推进整改。(省方案问题编号第1项)

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党工委、管委会,嘉兴港区党工委、管委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快补齐生态环境质量短板,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效应显著增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

整改措施:

(1)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政治站位,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意识,层层压实一岗双责,切实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2)完善生态环境巩固提升持久战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工作责任。强化各级生态创建办在环境治理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健全“治水治气治土治废”长效机制。运用嘉兴市生态环境“云管嘉”系统,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

(3)健全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完善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情况。落实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制度,严格组织实施常规督查和专项巡查,层层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及时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2.近年来浙江省城市用地普遍紧张,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面对这种矛盾,有的地方不是在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上下功夫,而是瞄上生态用地,既降了成本,又走了捷径,但牺牲了环境。(省方案问题编号第3项)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党工委、管委会,嘉兴港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切实加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确保面积不减少、强度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指导规划有效实施,按照《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管控。

(2)根据省级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勘界立标等工作,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矛盾冲突,确保面积不减少、强度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3)持续加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日常监管,联合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对已关闭废弃矿山进行生态治理,到2017年年底,治理率达到90%以上。但原国土资源厅以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未征询意见为由,两年多时间没有推进落实矿山治理任务。直到2016年10月,才对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并将治理范围擅自缩减为“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河道两侧可视范围现存1223个废弃矿山”。即便如此,任务完成情况也不乐观,应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的531个重点治理废弃矿山,至督察时仍有164个未完成治理,其中33个尚未开工。(省方案问题编号第12项)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海盐县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在2020年12月底前交工验收

整改措施:

(1)压实主体责任。对梳理的废弃矿山列明清单,明确治理责任主体。明确整改目标、强化整改措施,确保废弃矿山整改任务部署到位、落实到位。

(2)明确要求时限。明确完成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在2020年12月底前高质量完成废弃矿山治理任务。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不到位。浙江省地少人多、产业发达,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为主的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不彻底,一些新的违规倾倒问题仍在发生。2017年以来,国家多次出台文件,要求彻底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但浙江省有的地方排查整治流于形式,甚至瞒报历史形成的垃圾堆放点,导致污染问题解决不到位。(省方案问题编号第18项)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党工委、管委会,嘉兴港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本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交办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及时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整治。

整改措施:

(1)抓紧做好桐乡市乌镇镇鸡岭浜垃圾填埋场、石门镇安全村垃圾填埋场整治工作。

(2)根据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非正规堆放点常态化监管机制,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压实属地责任。

(3)全面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首批“无废城市”创建申报工作,助推工业固体废物闭环监管。

5.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仍较突出。2018年以来,浙江省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行动,严控新增围填海,加强自然岸线修复,海洋无序开发势头得到遏制。但此次督察发现,全省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仍较突出,相关工作仍未得到足够重视。针对杭州湾水质污染问题,强调长江入海污染量大等客观因素,对自身问题反思不够。(省方案问题编号第27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党委、政府,嘉兴港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主要入海溪闸断面水质达到省目标要求。严控新增围填海,积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

整改措施:

(1)推进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控制。上塘河、盐官下河、长山河、海盐塘4条入海河流满足省总氮、总磷浓度控制要求。加大氮磷减排力度,确保主要入海溪闸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

(2)推进滩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加大对沿海违法侵占海域滩涂检查督察。坚持生态优先,除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外,禁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开展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评估报批,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协调各类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加强海洋生态保护,逐步恢复滩涂湿地和岛屿净化功能。

6.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要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但督察发现,沿海部分地区及有关部门对海洋湿地保护不力。(省方案问题编号第33项)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平湖市、海盐县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海洋湿地用途管制,强化海洋湿地利用监管,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

整改措施:

(1)严格控制新增围填海。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围填海,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坚决完成经国家批复的历史围填海处置区域的生态修复工程。

(2)完成湿地保有量管控目标。根据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压实各级政府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完成湿地保有量管控目标。

(3)健全海洋湿地管控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建设等部门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执法监管,禁止随意侵占、破坏、填埋滩涂资源。结合“绿盾”、自然资源执法等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各种侵占、破坏湿地活动。

7.毁林垦地严重破坏生态。2015年4月,浙江省《关于切实加强涉林垦造耕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农经〔2015〕252号)明确了涉林垦造耕地的有关要求。但督察发现,近年来,全省部分县(市、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还不够坚定,违规在省级以上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高山顶部等禁止选址范围立项审批涉林造地项目,导致大量林地破坏,局部水土流失严重。省市两级自然资源部门验收抽查复核把关不严。2018年9月,浙江省原国土资源厅、原林业厅发文要求对涉林造地项目开展全面自查清理,对2018年8月31日前已经立项且已动工但不符合选址要求的涉林造地项目,要予以撤销并做好复绿和生态修复工作。但两部门对清理整治工作督导不够,部分市县继续我行我素。(省方案问题编号第39项)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党工委、管委会,嘉兴港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严肃处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等违法违规垦造耕地项目,坚决查处违法毁林造地行为,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恢复措施和耕地后期管护利用措施,完善垦造耕地监管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核销或核减补充耕地指标。涉及生态红线范围、省级公益林以上的项目,已经验收的,核销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并将核销指标的范围上图入库。

(2)恢复森林植被,开展生态保护。对需要恢复森林植被或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由属地按照“一项目一方案”以及造林更新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开展生态修复。

(3)加强后期管护,完善长效机制。抓住立项、备案、实施、验收、核查、抽查等关键环节,构建全流程监管体系,完善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严格项目选址立项,强化规划设计源头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程序,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加强项目后期管护监管,推动生态造地。

8.减肥减药不严不实。2015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文,要求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工作;2018年国家出台《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太湖流域等重点区域“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3%以上”。但督察发现,浙江省取土检测数量明显不足, 2019年全省配方肥及按方施肥覆盖率不到50%,各级农业部门上报覆盖率普遍在90%以上。另外,农药减量工作缺乏资金保障,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数量大幅萎缩。一些地方在上报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时还偷换概念,以规模种植大户自主防治代替专业化统防统治,数据严重失实。2019年,杭州市萧山区水稻种植面积10万亩,由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实施病虫害防治的不足5000亩,实际覆盖率仅5%,但上报覆盖率却为60%。(省方案问题编号第43项)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全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3%以上。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3%以上。

整改措施:

(1)加大取土测土工作和配方肥推广力度。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主要农作物每年取土测土4100个,到2022年底,实现全市主要农作物取土测土全覆盖。建立主要农作物主推配方发布制度,鼓励肥料生产企业按“方”生产,完善“大配方小调整”技术措施,持续推进施肥建议卡入户工程,主要农作物年推广配方肥和按方施肥8.1万吨,全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3%以上。

(2)增强农药减量资金和组织保障。加大财政投入、整合存量、优化投向,为项目化推进农药减量整改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对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进行补助,并培育壮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到2022年底,培育县级以上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50家,推广高效植保机械330台套(每年165台套),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3%以上。

(3)加强肥药等农业投入品数字化管控。将“肥药两制”改革数字化管理系统纳入省数字政府系统建设内容,培育90家示范性农资店,944家“肥药两制”改革试点主体,推广减肥减药集成技术,实现肥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使用,创建化肥定额制示范方20个,农药定额制示范方14个,着力提高测土配方施肥和统防统治技术到位率。

(4)加快推进稻田退水末端生态治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国控、省控断面周边试点开展稻田退水“零直排”工程建设,推进稻田退水循环利用和净化排放。力争到2022年底,全市建成稻田退水“零直排”工程项目10个以上。

9.浙江省部分区县统计部门在统计化肥、农药数据时未按要求开展“全面统计”,也未会同农业部门组织村级调查,仅由区县统计人员根据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估算,省市统计部门对异常数据也未开展有效审核,导致减量数据长期虚高。(省方案问题编号第44项)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嘉兴港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按国家统计制度要求实施化肥农药全面统计,真实反映化肥农药施用情况,科学研判化肥农药增减变化趋势。

整改措施:

(1)改进和完善化肥、农药统计制度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报表制度的全面统计要求,布置落实农业农村统计2020年年报及2021年定期报表制度;继续规范村级统计台账建设,扎实推进基础数据村级起报工作;加强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结合部门行政数据推算等多种统计调查方法的运用;进一步指导农业、林业部门完善相关统计制度,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

(2)健全和完善农业农村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健全农业农村统计数据生产流程质量管控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加大对化肥、农药等数据的审核、查询力度,强化市、县、镇、村四级数据审核职责,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基层调研指导,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加强数据核查力度,按照市、县、镇、村工作职责,层层把关,逐级审核,特别是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审核、核查。对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统计法严肃查处。

(3)加强部门合作,发挥部门统计作用。加强各级统计部门与农业、林业、供销部门的协作沟通,根据农、林作物种植结构,结合气候变化、病虫害发生等情况,测算各类农林作物化肥、农药单位面积施用强度,科学研判化肥、农药施用量增减变化趋势。

(三)举一反三整改任务

1.全面开展历史遗留生活垃圾填埋场(点)生态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党工委、管委会,嘉兴港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本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并核实的历史遗留生活垃圾填埋场(点)整治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及时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整治。

整改措施:

(1)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嘉兴天德山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根据整改方案,对填埋场实施整改,确保地下水达标。

(2)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进一步规范嘉善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设置地下水检测点位(井)。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定期进行地下水监测,加强动态管理。

(3)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海盐县阁老山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分析结果采取针对性措施。

(4)加强对海宁市黄湾卫生填埋场封场生态修复后场内环境的维护与管理,做好填埋场封场后场内配套设施的安全运行与环境监测。

(5)按永久封场的高标准要求,对桐乡市红太阳垃圾填埋场进行临时封场,并进行生态环境整治。

(6)对桐乡市石门镇安全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处理方案论证,按照处理方案中整改要求,采取相应污染管控措施。

2.加快推进“低散乱”企业(作坊)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党工委、管委会,嘉兴港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全市以“四无”为重点的“低散乱”企业(作坊)基本整治出清。

整改措施:

(1)深入实施传统产业“两高一低”专项行动,制定出台《嘉兴市传统产业“两高一低”企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推动高能耗、高排放、低产出企业提质增效。

(2)对存在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四无”企业(作坊)以及安全、环保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低散乱”企业(作坊),通过清单化、节点化的方式和法治化、市场化的手段,压实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政府的责任,加快“低散乱”企业(作坊)的整治出清。

3.开展全市温室甲鱼养殖尾水治理设施不完善问题整治。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南湖区、秀洲区、海盐县、桐乡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按照退养与治理同步推进的指导思想,全面开展温室甲鱼养殖专项整治,做到温室甲鱼养殖尾水设施“应建尽建、生态循环、景观和谐”,确保水产养殖尾水零直排,推动全市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整改措施:

(1)退养,严格贯彻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禁养区禁养,限养区限养、养殖区规范养殖要求,对不符合治理要求的温室养殖进行退养。

(2)治理,加强温室甲鱼尾水治理的技术指导,对保留的甲鱼温室制定专门的尾水治理方案,并建设符合标准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确保温室甲鱼养殖尾水零直排或达标排放。

(3)严管,建立养殖尾水监管长效机制,严禁水产养殖尾水直排,定期对养殖尾水开展监测,确保治理后的温室甲鱼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倡导种养结合,实现养殖尾水资源化循环利用。

4.全面开展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秀洲区、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党委、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确保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无环境隐患。

整改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标志标识、交通穿越应急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清理、航道危化品运输管理等情况开展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关于调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嘉兴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严格落实领导领办、部门承办、县(市、区)主办的责任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属地责任,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岗、要求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各专项工作组按实运作,统筹协调、压匝推进,确保督察整改见质见效。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整改工作机构,加快构建市、县联动抓整改的机制,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整改协调联络组备案。

(二)实施闭环管理。健全清单化调度、验收销号、党政领导双签字等机制,形成调度对接、通报督办、明察暗访、验收销号、约谈追责的工作闭环。具体问题责任单位是整改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措施、实施整改;督导单位(排名第一的牵头)负责抓好指导、动态复核、调度上报、按期销号,确保整改不折不扣、到底到边。共性问题和举一反三问题牵头单位是整改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抓好指导、动态复核、调度上报、按期销号,确保整改不折不扣、到底到边;责任单位要主动对接、密切配合、落实整改;督导单位要强化滚动排查,跟踪问效。市整改协调联络组全程跟进反馈问题、交办信访件办理情况,对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的要限期整改,巩固整改成效。

(三)严格督查督办。建立分级督办机制,市整改协调联络组加强对各地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督察整改工作的统筹调度和督查督办,具体负责对牵头单位、督导单位相关整改任务的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负责对本地区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明察暗访和“回头看”等。对工作推进有力、整改成效明显的,予以激励褒奖,对措施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措施,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四)落实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切实保障整改任务。各级财政按规定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支出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海洋等污染防治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多元化投入模式,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行。

(五)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多渠道、多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落实情况。电视新闻专题报道整改成果,报纸设置专栏刊载整改落实情况,门户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公布整改进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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