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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01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11/0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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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流域治理 水域禁捕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12月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司法厅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刘文红

电  话(传  真):0731-84588567

地  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邮  编:410011

邮  箱:hnsftlifaerchu@163.com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日

附件:

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决定

(草案送审稿) 

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修复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和保障全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助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的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工作取得实效。 

二、本决定所称重点水域是指以下水域: 

(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简称水生生物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 

(三)湘资沅澧“四水”干流; 

(四)其它重点水域。

其它重点水域的禁捕区域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布,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禁捕期限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捕区域以获利、交易等为目的的生产性捕捞; 

(二)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 

(三)以“长江野生鱼”“洞庭湖鲜”“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四)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简称“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五)其它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还应按要求办理自然保护区相关审批手续。 

四、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禁止一切垂钓活动,其它禁捕区域可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明确可钓区、可钓期、可用钓具、可用钓法、可用钓饵等正面清单,规定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并适时更新。 

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和自律管理,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垂钓。 

五、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捕退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退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定期听取禁捕退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禁捕退捕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计划。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禁捕退捕长效管理机制,将禁捕退捕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加大渔政执法监管保障力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护,开展权限内巡查和执法工作,协助做好禁捕相关管理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在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水域,探索实施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集中授权开展行政执法,提升渔政等行政执法效率。 

六、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和协调禁捕退捕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以及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湘中央直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一)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二)“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由交通、海事部门依法处理;“三无”船舶有涉渔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三)船舶携带涉渔工具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农业农村、长江海事、公安、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可以依法登临检查,发现涉渔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四)携带电鱼、毒鱼、炸鱼等装置、器具或者其他禁用渔具进入禁捕区域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公安、长江海事、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上述行为,属一般违法的,移送并配合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并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五)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或者以“长江野生鱼”“洞庭湖鲜”“野生湖鲜”等名义虚假宣传的,由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六)其它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禁捕区域网格化管理,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八、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禁捕工作部门执法联动、跨区域协作联席会议等机制,密切部门合作。 

九、依法严惩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电毒炸鱼、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以“长江野生鱼”“洞庭湖鲜”“野生湖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非禁捕区域内进行获、交易等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的,可以参照本款执行。 

违反本决定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对重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向违法者主张生态修复、功能性损失等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支持。 

违反本规定造成重点水域生态环境损害或退捕安置补偿资金等国有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 

十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决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省应当持续推进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禁捕退捕渔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帮扶服务,落实扶持政策,拓宽转产就业渠道,持续推进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省和相关市县民政、教育、住建、医保等部门应当做好符合条件长江禁捕退捕渔民的基本生活、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保障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等资金需求。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和禁捕工作宣传,依法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水生生物保护相关活动。 

支持相关科研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水域生态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生物完整性指数监测,发布监测报告,开展长江流域禁捕效果评估,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完善提供科学支持。 

十四、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建立健全与湖北省、重庆市等跨省水域的联合执法合作机制。相关市县应加强跨界水域协同执法,形成打击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的合力。 

十五、本决定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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