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减少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条例》对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技术应用、以及监管与激励引导等各方主体和建设全过程进行规定。《条例》还从规划等源头入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机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