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昆政办〔202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昆明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昆明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医疗废物得到有效收集与处置,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版)》等,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各医疗机构、各类隔离点(小区、酒店、观察站等)、采样(检测)点(站)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在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环节开展的有关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应对、联防联控。
2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机构组成
2.1.1 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生态环境部门的副市长任组长;联系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分管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 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同志抽调组成。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有关单位。
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具体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适时召开办公室联席会议,通报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动态信息。
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成立本级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2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综合研判管辖区域疫情发展趋势,统筹协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废物应急收运、处置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本预案的实施;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医疗机构在诊疗、采样(检测)点(站)、疫苗接种点等产生的废弃物的分类、包装、消杀、收集和暂时贮存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必要的疫病防治和安全防护培训,按照规范进行环境检测,确保收运处置全过程符合疫病防治及卫生防护要求。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选定昆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保障应急情况下,经过消毒处理不属于医疗废物的生活垃圾的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应急转运有关工作;督促处置单位落实好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等运力不足时的运输保障,保障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人员等及时运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协调组织运力参与应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封闭管理区域交通疏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及时为运送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器材及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办理入城通行证,保障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做好封闭管理区域交通疏导工作;对阻碍应急处置,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负责本级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金保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集中留观隔离医学观察点产生的废弃物的分类、包装、消杀、收集和暂时贮存实施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力量联动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督销毁涉疫冷链食品全过程。
3 报告
当发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于满负荷运转状态,应急运输、处置能力全面饱和,或发生收运处置人员感染、大面积人员检测、隔离点激增、疫情爆发或反复、处置设施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时,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 响应机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收运及处置,并通过建设应急处置设施、购置处置设备提升应急运输及处置能力。当昆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法有效保障医疗废物规范收运处置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运力满负荷响应、处置能力满负荷响应、全市处置能力无法保障医疗废物处置响应3个类别。
4.1 运力满负荷响应
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法保障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运时,经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评估后,报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启动运力满负荷响应。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优先保障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调运输车辆,保障全市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的收运,并直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
4.2 处置能力满负荷响应
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能力满负荷运行时,经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评估后,报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启动处置能力满负荷响应。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优先保障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运和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调运输车辆,保障全市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的收运,并直送选定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法保障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处置时,优先处置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及集中救治点医疗废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调运输车辆,保障全市其他医院及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的收运,并直送选定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
4.3 全市处置能力无法保障医疗废物处置响应
当全市处置能力无法保障医疗废物处置,经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评估后,报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启动全市处置能力无法保障医疗废物处置响应。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优先收运和处置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及集中救治点医疗废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调运输车辆,保障全市其他医院及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的收运,并直送省级指定的就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收集
由医疗机构、各类隔离点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采取消毒措施,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强化包装并密封后,再装入周转箱(桶),严禁疫情医疗废物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选用包装物,装车时不得压缩,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并印刷或粘贴相应标识。
5.2 转运
运输医疗废物应固定转运车辆,疫情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转运时应落实联单制度,并建立有关台账;转运过程应采取专人、专车、专线,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地区,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于48小时内转运至处置场所。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
5.3 暂存
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当处置场所医疗废物暂存温度≥5℃时,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当医疗废物暂存温度<5℃时,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疫情医疗废物在应急处置单位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应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应急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进行喷洒或消毒。
5.4 处置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优先收集和处置疫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应急处置单位优先收集和处置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应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尽量固定卸料口,设置隔离区并张贴明显标志标识,禁止人员进入。医疗废物的投加速率原则上控制在生活垃圾5%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应急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每日定期对医疗废物进场道路、运输车辆、卸料区域和接触医疗废物的设备设施进行消毒处理。
5.5 防护管理
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管理及操作人员应尽量固定,作业中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要求,全过程实施防护措施,每日作业前后应进行体温检测,每日作业完成后应加强对有关设施的消毒,增加检测频次,必要时,检测实行1日1检,如遇身体不适应立即报告并尽快就诊,确保人身安全。如有条件,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5.6 协同措施
5.6.1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局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每日由市卫生健康委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医疗废物产生量及应急处置收运量有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向市卫生健康委通报每日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运量及处置量有关信息,市城市管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通报应急情况下经过消毒处理不属于医疗废物的生活垃圾的收运量和处置量有关信息。
5.6.2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等运力不足时的运输保障,保障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人员等及时运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协调组织运力参与应急运输;在道路执法过程中对持有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疫情防控指挥部开具的有关证明,或持有“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等有关凭证的车辆予以放行。
5.6.3 市公安局负责为运送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器材及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办理入城通行证,保障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妨碍应急处置,造成传染病传播、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4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对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运输、处置进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处置医疗废物,以及倒卖、随意倾倒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市公安局,确保医疗废物全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6 响应终止
由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响应综合评估,报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终止应急响应。
7 应急保障
7.1 综合分析研判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密切关注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收运量),定期分析昆明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根据管辖区域疫情发展状况,合理设置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医疗废物转运方式,提升医疗废物转运效率。
7.2 开展人员培训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紧急情况下参与的运输人员,开展卫生防疫、人员防护、医疗废物识别、医疗废物分类包装、紧急处理以及突发疫情的传染特性和防治措施等内容培训。
7.3 确定收运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组织所属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确定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废物收运范围〔医疗机构、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并确定行车路线及收运时间。
7.4 设施设备准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对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防护装备、消毒用品和器具,专用收集、上料和专人专用消毒工具,因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车辆、场地、设施,以及进行设施设备改造维护、收运处置等工作进行保障,市级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进行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指导应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求,购置和存贮个人防护、消毒药品和器具,配备专用收集、上料和专人专用消毒工具;确定应急处置生产线,设立专用卸料口、贮存区(点)、隔离区,并张贴明显标识,确定专人管理;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做好设施设备改造准备。
8 修订
由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合实际,定期修订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