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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芒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日期:2022-01-24    来源:芒市政府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01/2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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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 扬尘污染 大气治理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请相关单位依法行使上述条款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3—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一)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道路上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4—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

四、《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5—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一)违反本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农业农村部门。(二)违反本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城市建成区外,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公安局。—6—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

六、《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城市规划区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遵守下列施工工地污染防治要求:(二)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标准设置硬质围挡、采用喷淋等措施;(三)对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场所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对其他裸露场地应进行覆盖,对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并进行资源化处理;(四)施工车辆应当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后方可驶出工地;(五)道路挖掘施工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和第三十一条(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7—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一)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道路上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8—八、《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1)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本通知修订和解释权归芒市人民政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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