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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验期限和信息核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6-01-06    来源: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6
01/06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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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空气质量 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经开区综合执法部、经开区建设管理部、经开区社会治理部、经开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丽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验期限和信息核验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水利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5日

丽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验期限和

信息核验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2019〕第4号)等要求,现就丽水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验期限和信息核验工作明确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验期限要求

装配有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用区使用前,该机械所有人应当提供一定期限内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具体期限要求如下:

(1)编码登记排放阶段代号为1、2、3和X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放检测,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报告有效期为12个月。检测结果须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2)编码登记排放阶段代号为4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放检测,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报告有效期为24个月。检测结果须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3)使用非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无须提供检验报告。

(4)禁用区具体范围和排放标准详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2019〕第4号)。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核验工作要求

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土地整理等施工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对进入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进行核验,并通过“浙里办APP”搜索“丽水车辆环保”,在“机械使用备案”模块报送环保编码登记情况、检测报告核验情况。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机械申报登记工作。

各县(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6日起实施。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9〕第4号)

附件

附件: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验期限和信息核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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