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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关于转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2-02-24    来源: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02/24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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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粪污处理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关于转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乐农〔202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浙农字函〔2022〕45号)精神,请各乡镇督促相关畜禽规模养殖场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详见浙农字函〔2022〕45号附件1、2),于2022年2月底前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和市农业农村局(今后每年1月底上报),同时要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

请各有关乡镇(街道)加强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的技术指导。市农业农村局将在每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时对台账进行检查指导;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执法队将切实加强辖区畜禽养殖执法监管,规范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作为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查处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联系人及电话:市农业农村局林其浩,65257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金洁,677979。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22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农字函〔2022〕45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范性、有序性,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要求,现就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粪污的产生量、综合利用方式和数量、处置去向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委托有机肥生产企业等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集中纳管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

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的技术指导,对畜禽粪肥的质量开展监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加强畜禽养殖执法监管,规范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作为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查处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指导服务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宣传和培训,推动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做好解答和咨询服务,指导养殖场(户)准确理解填报要求和指标含义。对确无条件资源化利用的,鼓励采用低成本、低排放、易操作的畜禽粪污处理工艺加以处置。

四、其他要求

2022年度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规模养殖场名单以设区市为单位另行发送。现阶段鼓励养殖场(户)以电子化形式填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后续将在“浙江畜牧产业大脑”中开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台账模块。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洪杰,0571-86757805;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畜牧生产处赵可丰,0571-86752478;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张峰,0571-28869192;省环科院政策研究所卓明,0571-87989041。

附件:1.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

2.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台账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7日

附件1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

(       年度)

备注:1.粪污是指养殖场(户)全年产生的固体、液体粪污,包括粪便、污水、垫料等;2.粪肥是指粪污经发酵腐熟等方式处理后的产品;3.液体粪肥包括发酵腐熟后的粪水、粪浆、沼液等;4.深度处理是指养殖场(户)产生的污水经组合工艺深度处理后达到直接排放、农田灌溉或养殖回用的标准;5.该部分是指养殖场(户)利用土地流转的土地或自有土地从事种植业,不包括与种植户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的内容;6.种植面积是指作物实际种植面积,不同地块种植不同作物的逐一填写,一年多季作物的按每茬作物逐一填写;7.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专业从事粪污堆沤腐熟、贮存发酵、粪肥运输和施用等服务的组织机构;8.种植户是指与养殖场(户)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的或临时施用粪肥的种植户;9.种植种类按照表中的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计划(自用/部分自用)中的种植种类填写,不同地块种植不同作物的逐一填写。

附件2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台账

(          年度)

备注:1.利用与处理量的固体部分单位为吨,液体部分(含固液混合)单位为立方米,产生量按月填写;2.种植户是指与养殖户(户)签订粪污消纳协议的或临时施用粪污的种植户,含流转土地和自有土地从事种植的养殖场(户);3.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专业从事粪污堆沤腐熟、贮存发酵、粪肥运输和施用等资源化利用的服务组织机构;4.畜禽粪污(或粪肥)提供给不同的种植户、第三方服务组织或纳管的,应在表中按顺序逐一填写。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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