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城〔2022〕3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3日
湖南省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湖南省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确保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标排放,促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以上城市(含县城,以下同)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对正式运行超过一年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开展运行管理评价工作。
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 评价内容包括运行效能、基本要求、工艺运行管理、污泥处理处置、化验质量管理、设备管理、中央控制系统、安全管理、环境影响控制等9个方面。
第六条 评价实行评分制,依据《湖南省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打分表》(附件1)对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进行打分,根据得分情况分为5个级别,即AAA级、AA级、A级、B级、C级。
AAA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好,处理效能高,全面达到运行要求;AA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较好,处理效能较高,达到运行要求;A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合格,能达到运行要求;B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基本合格,基本满足运行要求;C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合格,不满足运行要求。
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划分
总评价得分 | 评价等级 |
大于等于90分 | AAA |
小于90分大于等于80分 | AA |
小于80分大于等于70分 | A |
小于70分大于等于60分 | B |
小于60分 | C |
第七条 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县级复核、市州初评、省级评价的程序进行,原则上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八条 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根据《湖南省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打分表》实施自评工作,针对自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应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形成企业自评报告,并上传至全省智慧排水与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对县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污水处理厂,由县级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市州主管部门初评;对市本级管理的污水处理厂,由市州主管部门直接进行初评。
第九条 市州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级专家组对污水处理厂自评情况进行初评,对初评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形成初评报告,通过全省智慧排水与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全省污水处理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高级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经验。市级专家库由各市州根据实际组建。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污水处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省级专家组,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工作,并加强对专家评估过程的监督管理。每个专家组由设计、运营、管理、化验等方面的4名专家组成,抽取的专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参与本单位负责运行管理或监督管理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由省级专家组按照资料查阅、现场检查、综合评议的方法进行,同步上传至全省智慧排水与污水处理信息系统。评价结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评价结果,抄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并在官网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企业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核查属实,在原评价分数的基础上,扣10分。市县主管部门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发现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污水处理厂运营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评定等级降为C级;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受到省级及以上通报、约谈或被媒体曝光经核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在90日内重新发布评分结果及评价等级。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公布满一年后,污水处理厂整改效果明显的,经市州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可申请重新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生活污水处理厂大面积施工、提标改造的,经市州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可申请延期开展评价工作,延期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试点示范、资金安排及园林城市(县城)创建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地在生活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或委托运营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结果。各地在服务价格调整和服务费支付时,应当将设施运行管理评价结果作为参考。对第一次评为C级的污水处理厂,建议当地政府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连续两次及以上评为C级的污水处理厂,建议当地政府重新审定其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