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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暂行办法》解读

日期:2022-04-08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04/0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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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监管 生态环境监测

一、编制背景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管工作。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整合相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自然保护地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督等,形成一整套体系完善、监管有力的监督管理制度”,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2020年7月,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二、起草过程

我厅于2020年5月启动《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编制工作;7月形成《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稿);8月邀请生态环境部南京环科所相关专家一起赴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专家咨询会;10月与省林业局就《暂行办法》进行座谈,根据有关专家和省林业局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二稿);11月分别征求省直相关部门、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厅直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已充分吸收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暂行办法》(送审稿)。

《暂行办法》(送审稿),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工作规定,细化了各项监管制度措施的具体工作要求,为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编制原则

在《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充分吸收自然保护区监管工作已有的经验做法。《暂行办法》吸收了生态环境部部门规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的相关制度规定,如管理评估、执法检查等,同时也充分吸纳了近年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自然保护区监管工作的经验做法,如: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台账系统、管理评估、专项督察、公开约谈、评价考核等。

二是全面规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的各项基本制度。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基本制度包括:监督保护地规划实施情况、监督保护地设立调整工作、生态环境监测、保护成效评估、“绿盾行动”、生态环境专项督察和审计、日常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督促整改、移送违纪违法案件。

三是将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监管范围实施分级监管。《暂行办法》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监管职责。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四是各项制度规定与自然保护地立法衔接。目前,自然保护地体系尚未完全确立,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基础不同,其中,自然保护区监管制度较为成熟,国家公园试点正在进行,而自然公园整合尚未完成。因此,《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基础,各项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均为通用性、普适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待自然保护地相关立法出台,再做衔接和细化。

四、监管思路

一是独立监管。机构改革后,根据“三定方案”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独立监管权,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据职能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人类活动遥感监测、保护成效评估、日常监督、强化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等监管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二是全过程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监管以事中事后监督为主,不参与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主要通过会签审查、监测、评估、监督检查、综合执法和考核等为主要抓手,对自然保护地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实施情况、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情况、管理保护成效、人类活动状况、开发建设活动等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各个环节和各类行为均纳入监督范围。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21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第一条到第四条。共4条,相当于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二)第五条到第十四条。共10条,主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各项制度,具体包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的监督、生态环境监测、保护成效评估、强化监督“绿盾行动”、专项督察和审计、(绿盾)、日常监督检查、综合执法、个案查处和督促整改。

(三)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共4条,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结果的处理和应用,包括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监管措施和要求、对违反监管要求的处理和监管工作成果的应用。

(四)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一条。共3条,相当于附则。包括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办法的解释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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