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禹某某、张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禹某某、张某某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某、禹某某将废铝灰交给无处理资质的焦某某(已判刑)处理,焦某某将废铝灰二次加工产生的铝灰渣90余吨,交给无处理资质的张某某、何某某(已判刑)、陈某三人(已判刑)处理。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收取8000元处理费用后,采用大货车运输危险废物的方式,将90余吨铝灰渣倾倒在永城市龙岗镇某坑塘内。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321-026-48目录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溶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回收铝过程中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规定,三名被告倾倒的物质为危险废物。案发后,三名被告缴纳资金对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置。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禹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三名被告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三名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