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以下简称“龙门分局”)代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磋商成功,签订本年度第四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据初步统计,这是年内第二宗由义务人自行开展生态修复的案件实践,有力破解了“企业污染,环境损害,政府买单”的困境,督促污染责任人切实履行环境修复责任。
2022年6月14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代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磋商成功,签订本年度第四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_副本.png
案件回顾
2021年3月11日,龙门分局接到龙城街道办反映在其辖区内有人进行填埋固体废物的行为,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发现事发现场堆有34袋吨袋装载的有异味的黑色泥状物质,重量约30吨。现场半山接近山顶处,有两台挖机正在作业,一台用于装有固体废物的货车吨袋卸车,另一台用于山体挖沟、倒入黑色固体废物并实施覆土。右边山体有3个地表裸露的平台和平台之间的道路有挖填迹象,挖开表层覆土,发现有大量的呈黑色、灰黑色、灰白色固体废物,带有刺激性气味。左边山体有1个裸露地块,挖开发现有大量的呈灰黑色固体废物。经鉴定评估,现场填埋的黑色物品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磋商过程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就本次环境事件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事宜,龙门分局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多次磋商,最终达成赔偿意见。赔偿义务人表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34.97万元,并自行开展生态修复工作。2022年6月14日,双方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司法确认申请书。
2022年6月14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代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磋商成功,签订本年度第四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_副本.png
接下来,龙门分局将联合属地政府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损害赔偿协议,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取得实效。同时,也将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赔偿范围、部门职责等,努力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