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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明确社会资本可参与8个领域的生态保护修复

日期:2022-06-28    来源:中国环境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06/2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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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保护 土壤修复 水生态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参与内容、参与模式、参与程序、参与领域、支持政策、保障措施六个方面就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不断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出实施意见。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

《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意见》提出,各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选择以资源导向(ROD)或环境导向(EOD)为主要模式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社会资本可通过自主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益参与的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社会资本投资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工程总承包(EPC、EPC+F)、授权—建设—运营(ABO)、流域治理+片区开发等模式。通过“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政府批准的资源进行综合利用获得相应收益。对投资形成的碳汇、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由政府进行交易后按协议获得相应收益。

涵盖8个领域生态保护修复

《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可参与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沙化土地治理修复、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探索发展生态产业八个领域的生态保护修复。

针对森林草原覆盖低、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质量下降、功能退化以及有害生物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实施国土绿化、水土流失治理、人工商品林建设、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等,开发碳汇项目,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增加碳汇增量。

针对河水断流、河道淤积、湖泊水量减少、湿地萎缩以及水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实施河湖水系连通、河道清理整治、河岸带植被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治理、水源涵养能力提升等,构建循环通畅、生态良好、功能完备的水生态系统。

针对河西走廊和陇中陇东黄土丘陵地区土地沙化、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实施防护林网建设、退化植被修复、防风固化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土壤改良等,形成林地草地耕地科学布局,多树种相结合、乔灌草科学配置的绿色生态屏障,提升防风固沙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依据评估界定的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范围,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在符合管控政策前提下,鼓励当地居民、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

针对生态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减少、耕地土壤质量降低、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的农田生态系统,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

针对城镇生态系统连通不畅、生态空间不足等问题,实施生态廊道、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提升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恢复矿区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等,发展经济林产业、林下经济产业和草、沙、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多措并举加强政策支持和保障

《意见》指出,通过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支持五大措施进行政策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并明确社会资本投资方向、重点领域和范围,确保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能够清晰预测项目风险和盈利水平。

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企业可申报发明及使用专利,相关部门将其技术应用情况纳入相关行业技术推广示范目录。

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

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EPC+F)、授权—建设—运营(ABO)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同时,甘肃省采取加强组织领导、优化监管服务、强化宣传引导等措施确保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顺利开展,并主动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荣誉感和获得感,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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