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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征求意见!

日期:2022-06-28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06/2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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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垃圾治理 资源化利用 生态文明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垃圾治理资源化利用工作,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于2022年7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处。

联系方式:

1、电子邮箱:2443613669@qq.com

2、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邮编:570204

3、咨询电话:65373159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6日

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对标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结合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垃圾数字化、智慧化管理水平,进而提高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打造更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为建设美丽新海南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2022年,各市县完成本市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项规划编制印发,完成建设1座以上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厂,实现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视实际情况建立建筑垃圾跨市县处置协调机制,协调各市县产消平衡工作。各市县全面落实新开工和在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及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减量要求,严格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全省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达到90%、综合利用率50%以上,杜绝建筑垃圾出现新的乱堆乱放现象。

2023年,持续开展全省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的全过程监管的法规制度体系,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达到95%、综合利用率60%以上。

2024年,实现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80%以上,基本建立起建筑垃圾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到再生产品利用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源头减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工地内容,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规定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装配式装修,推广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坚持“谁产生、谁负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要带头严格执行源头减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指标纳入“绿岛杯”和“2A工程”等省级评优评先的推荐条件。

(二)大力推行分类处理。建筑垃圾主要来源于建设工程(含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土木工程项目)、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农村自建房等工程。建设工程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主要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可用作路基土、种植屋面回填土、地下室顶板及侧壁回填土等,利用时应符合《海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工程泥浆主要是源头脱水干化后再外运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理;施工垃圾、装修垃圾则是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收集到暂存点,暂存点需落实防尘降尘措施,再分类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理。拆除工程方面,施工单位应按先大后小、先整体后零散、从上至下的要求,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并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垃圾成分进行现场分类,一般拆除工程应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后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与农村自建房方面,装饰装修、农村自建房、修缮维护产生的装修垃圾、施工垃圾主要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并装袋存放到指定建筑垃圾暂存点,建立村(居)收集、镇(街道)转运、市县统一处置模式。禁止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坚持完善处置核准。各市县审批主管部门依据省直相关部门制定的服务清单中规定的内容、流程开展建筑垃圾核准工作,督促运输、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依法取得核准。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编制包含产生量、源头减量、规范运输及处置等关键要素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依法申请备案并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2022年底前各市县全面落实新开工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要求,建立运输、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能力的教育培训。全面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可追溯、可查询,并实现信息共享全覆盖。

(四)依法严格运输监管。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制度,新建工程与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外运处理委托给经当地政府报备的运输企业,装修工程与农村自建房产生的建筑垃圾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运输体系,由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保洁公司进行运输或者委托给经当地政府报备的运输企业进行运输。运输车辆要报备在册并到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证,签订闭环管理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牌识别、密闭运输、运输路线、核定载重、核定装卸货点等关键要素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各市县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信息。

(五)加快推进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机制,鼓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各市县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产生区域、产生类型、运输半径等,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做到近期、中期、远期的有效衔接,合理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处置场与中转转运调配场、临时堆放点,并在用地上给予保障。2022年底前,至少完成建设一座以上建筑垃圾消纳场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如已有的市县可对原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厂进行升级改造,实现本市县建筑垃圾产消平衡。同时,合理布局建设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海口市和三亚市要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城市建成区合理布局建设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若干座,要求每个区至少建设一座转运调配场,其他市县也要根据城关镇建设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建设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若干座,各市县的乡镇原则上均要建设一座以上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以解决建筑垃圾中转储存问题。每个小区、行政村原则上都应设置一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对于三无小区或者条件有限的区域,可以采用定时、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解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问题。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我省和本市县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规划布局的转运调配场、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建设。各市县和省直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场与转运调配场、临时堆放点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污染环境问题。未设置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的市县,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筹协调将建筑垃圾外运到其他市县进行资源化处理,相关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地的市县承担。

(六)积极推动综合利用。依法简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加快补齐资源化利用能力缺口,推动规模化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发挥财税引导带动作用,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退税、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参与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中端收运、末端处置和利用全过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列入新型墙材、绿色建材等目录,鼓励在政府投融资为主的公建项目中优先使用。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再生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筑”“绿色建造”等评价体系。

(七)统筹推进信息监管。全省统筹建设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化平台,将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融入海南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一体建设,将源头排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2022年在文昌市开展试点,成熟后向全省各市县推开,实现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共享,排放点位、建筑垃圾产生量、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相关信息实时显示,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在线监控,并能通过后台管控开展非现场执法。对易发多发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违规堆放的全省城镇、村庄建成区周边等重点区域,利用无人机进行巡查,空域管制地区采用卫星遥感图片分析补充,发现问题及时推送市县整改,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对巡查发现查实的每起问题,根据范围、存量和发生频次等给予通报、约谈及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督办等,倒逼各市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问题、预先防范问题。

(八)持续强化联合执法。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采取日常巡查、设卡检查、跟踪溯源等方式,探索利用高科技装备、信息化手段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加强行政检查,需每月开展行政检查工作,按照“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的原则,严厉打击偷倒偷运、阻扰执法等破坏生态环境或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或者擅自倾倒、抛撒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各方主体和各环节监管,将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纳入涉事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息信用档案。健全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将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编制专项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研究制定本地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成立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各市县相关工作的指导,对工作不力的市县按照工作权限进行约谈或问责。

(二)明确协同职能。建筑垃圾治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原则,治理成效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各单位和市县职责和工作计划详见《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清单表》。

(三)完善支持政策。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2022年底前,省财政厅要完成制定出台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财政补贴政策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贴息政策。省发改委要会同相关单位重新修定建筑垃圾收费标准,确保建筑垃圾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推进绿色节俭理念深入人心。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五)压实属地责任。各市县要切实履行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镇(街)、村(居)委会、村小组(社区)的属地职责。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快速发现和处置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辖区内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做好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如发生建筑垃圾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可联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严厉追究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

相关术语及释义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垃圾纳入危险废物处置。

二、建筑垃圾分五类: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1.工程渣土: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水利设施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弃和剩余泥浆。

3.施工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水利设施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5.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包装纸等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的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体积量的百分比,包括工程渣土的堆山造景、场地找平、路基回填利用。

四、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当地纳入规范监管的建筑垃圾体积量占同期排放可造成环境影响的建筑垃圾总体积量的百分比,或可造成环境影响的建筑垃圾总体积量扣除发生乱堆乱放、私拉乱倒、破坏生态环境和发生安全问题的建筑垃圾体积量后的占比。

五、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是指市县政府统一规划、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七、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是指用于堆放暂时无法进行利用的建筑垃圾和运输距离远、需要中转的建筑垃圾的场所。

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是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块等建筑材料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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