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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日期:2025-12-30    来源:长沙市城市管理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5
12/30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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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治理 垃圾治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投放行为,引导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文明习惯,强化执法监管效能,长沙市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行动。今年以来,全市累计开展垃圾分类检查9953  家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602起,实施处罚850起,罚款总额达453980元。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引导作用,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垃圾分类规定,现向社会通报7  起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餐饮门店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01日13时12分,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佳兆业广场L3层衡某餐饮店,发现该餐饮店餐厨垃圾未按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与塑料盒、塑料袋等其他垃圾相混合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餐饮店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4日,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星澜之悦小区开展垃圾分类配套设施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未按照“四分类”要求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容器配置。执法人员当即对小区管理方湖南盛世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固定证据,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宁城责字〔2025〕指挥监督科第1101号),要求其于2025年11月14日14时前完成整改。

二、处理结果

11月17日,执法人员复查确认该公司已按要求足额配齐分类投放容器。鉴于当事人已经按照《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执法机关依据《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案件办结。

案例三:个人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1日,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浏阳河街道开福大道180号滨某某园二期  S4栋商业体一楼时,发现某水果店经营者毛某涉嫌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经调查取证核实,毛某倾倒的生活垃圾重量达25.90kg,其行为已构成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当日内清理倾倒的垃圾,同时对当事人开展普法宣讲。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规定,执法部门对毛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26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四:个人将其他垃圾投入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7日,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至车站中路时发现,当事人邹某在车站中路2号后侧将一次性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投入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现场勘测垃圾体积为0.1m 。该行为违反《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邹某处以50元罚款。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五: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容器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0日,雨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黎托街道沙湾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在花桥小区4栋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容器,违反《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部门责令黄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罚款。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六: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大量生活垃圾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5日,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上碧湘街时发现,当事人罗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经现场核实,其未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体积达0.5m 以上。该行为违反《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七:餐饮门店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7日18时1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星沙邮政局门面5-9号友某某铺(星沙大道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张某在门店后街设置的厨余垃圾桶内投放一次性塑料袋等其他垃圾,现场测量垃圾重量为  0.1Kg。经查,执法人员曾于8月3日、8月5日两次对该店进行垃圾分类检查,均发现其未按规定分类投放,且两次均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仍未整改。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累计少于10kg,且经两次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该行为违反《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张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60元罚款。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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