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2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在本次会议上,《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是常德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自2017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我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全市共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61处,覆盖了所有“千吨万人”“千人以上”饮用水的水源地。不过,随着《长江保护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原条例部分规定滞后于实际需要。因此,经由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89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该条例修订列入了我市2022年立法计划。
今年以来,条例立法专班通过反复走访、实地调研、座谈等,在今年5月,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又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该修订草案在对原条例的名称进行调整外,最大的特点是做减法。按照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对原条例进行“瘦身”,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删除,由原来的42条调整为22条,不再设章。同时,修订草案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中的禁止行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授权和委托执法进行了调整。
譬如,在监督管理方面, 保留并完善考核制度、联合执法、补偿机制、水源地建设项目审批、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制度的同时,还增加了饮用水水源水量保障条款,规定枯水季节或出现重大旱情时饮用水的取水优先权。
本次会上,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接下来,条例立法专班将根据本次审议的有关情况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并秉承“开门立法”的宗旨,面向社会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修订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