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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产生谁负责!《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22-07-01    来源:宁波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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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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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垃圾管理 固体废物 固废填埋

6月30日上午10时,宁波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肖子策首先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通报。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理念、推进创建“无废城市”的具体行动,是打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因地制宜,注重综合施策,积极探索建筑垃圾问题“宁波解法”,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随着城乡建设不断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较为滞后、源头减量管理刚性不足、运输市场不规范、偷倒乱排现象频发、资源化利用体系不健全、消纳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仍比较突出。2011年制定的市政府规章《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已经在2020年作了修订,对建筑垃圾管理作了专门规定,确定了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法治化水平,结合本地实际对《固废法》进行细化落实,制定《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2021年8月下旬,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政府将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21年8月、12月进行了两次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宁波人大网和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了公布,同时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等有关方面,广泛征求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意见;并赴区(县、市)召开立法座谈会,开展实地走访调研,直接听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相关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此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还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工作者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集中论证。2021年12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并于2022年3月18日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贮存和运输、利用和处置、监管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体要求

《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建筑垃圾的含义和范围。《条例》在《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所作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管理实际需要,将建筑垃圾分为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两大类,并对其含义和范围分别作了界定,做到建筑垃圾全覆盖。二是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原则。《条例》规定,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对建立产生、运输、利用、消纳各环节、各流程全面系统化监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中的各自职责。四是规定公民、组织的一般性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同时,规定了“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即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二、关于规划和建设

针对建筑垃圾利用、消纳等场所数量少、容量小、利用率低等突出问题,《条例》首先在规划上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规定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工程泥浆固化、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场所等设施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同时,《条例》还对政府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消纳等场所的建设、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等作了明确规定。其次,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的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的设置要求。《条例》对相关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作了规定,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的数字化监管。

三、关于源头减量

为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改进建筑设计、施工方式。《条例》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落实源头减量目标管理要求的相关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条例》规定,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通过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为减少排放、促进直接利用创造条件。三是建立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条例》明确了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具体内容、备案时间、公示等要求,确保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始前,对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理方式、利用和处置的路径有明确的计划安排,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四、关于贮存和运输

为解决建筑垃圾乱堆放、运输市场不规范、偷倒乱排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施工单位贮存、清运建筑垃圾的规范化要求。《条例》规定,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工程垃圾贮存、清运;建设工程垃圾在施工工地外临时贮存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二是建立装修垃圾责任管理制度。装修垃圾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条例》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和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三是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措施。建筑垃圾运输依法实行核准制度,《条例》对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条件、程序以及运输时间路线核定、运输单位作业要求和安装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等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对建筑垃圾水路运输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五、关于利用和处置

针对目前存在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之间对接困难、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消纳场所建设滞后、一些区(县、市)建筑垃圾封闭化利用处置比较突出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供需对接的有效途径。《条例》规定,需要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可以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发布利用需求的信息,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接,双方达成协议的,要将协议信息在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二是明确分类利用方式。《条例》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利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交由无害化处理场所、消纳场所进行处置。三是规定市政府统筹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县、市)利用机制,区(县、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属地消纳处置机制,如果本地消纳能力确定不足,可以协商确定跨区(县、市)消纳处置等内容。

六、关于监管和保障

为全面落实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数字化建设要求,设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明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信息采集、发布、查询、共享等功能。《条例》还规定了信息互通、部门协同、联合执法、信用信息管理和投诉举报等监管措施和手段。为进一步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促进建材类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利用,有关单位应当优先采购纳入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七、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根据《固废法》和国家、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等各类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答记者问

请问《条例》在落实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方面,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沈光新答:《固废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处理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条例》对此予以细化,明确了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建筑垃圾产生的总量、类型和清运工期。其中“建筑垃圾产生的总量、类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土方计算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等来确定。

(二)建筑垃圾就地利用、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类型、数量以及场所,并附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与相关处置消纳场所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车辆数量、号牌,并附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具体是指根据《条例》规定取得处置核准文件的运输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经备案的出土方量、消纳处置场所、运输单位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备案内容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备案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施工单位对相关备案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或者补正,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处置义务。

此外,根据《固废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相关信息”,在施工现场如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

请问《条例》对建筑垃圾道路运输,是如何加强监管的?

沈光新答: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担了建筑垃圾从源头到终端的运输工作,是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的关键环节。为规范建筑垃圾运输,推进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有序规模良性发展,《条例》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确立运输处置核准制度。《条例》确立了运输处置核准制度,于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单位,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处置核准文件”,并明确了核准条件。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单位,应当拥有符合我市建筑垃圾车辆车型、限载规定的自有车辆,车辆安装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密闭运输、卫星定位、自动计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符合国家和本市在车型核载、通行限载、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乱倾倒以及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城市道路桥梁、市容环境卫生的破坏和影响。上述条件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核准文件的重点审查内容。

《条例》同时授权“车辆车型、限载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目前,我局已经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车辆车型、限载标准和车载装备技术要求规范性文件,配套《条例》同步实施。

二是规范运输作业行为。《条例》明确,运输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运输时间和运输线路。同时对运输作业列举开启定位、计重、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保持密闭不得滴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不得超限超载、擅自改变利用消纳场所等规定。同时,对照《固废法》和国家、省的其他相关规定,《条例》对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违法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车辆未保持密闭,沿途滴漏、遗撒的,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等行为均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并根据《固废法》的规定,对用于实施违法活动的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明确“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建立全过程运输监管体系。《条例》通过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施全程实时监控、闭环监管。目前,通过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可实现全方位管控和全流程监控,增强源头管控、全程监管、实时报警、精准分析、智慧决策等功能,实现行业审批一张网,打造工地源头、运输路线、消纳场地的“两点一线”全方位数字化监管治理新模式,全面提升建筑垃圾行业监管效率,为政府决策和城市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

请问市司法局领导,为保证《条例》能够得到全面施行,市司法局将做好哪些工作?

忻思忠答:《条例》施行后,市司法局将主要做好三大方面的工作:

一是配合市人大有关工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做好《条例》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宣传与解读工作,提高《条例》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社会知晓率。一方面,我局通过法治宁波公众号、甬派法治频道等网络、媒体集中宣传普法;另一方面,按照《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及“八五”普法的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有关部门在履行好本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还应当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

二是积极开展法治督察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条例》施行后,市司法局将积极履行法治督察、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责,对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督促市和区(县、市)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上下联动,发挥合力,落实相关保障措施,保障《条例》有效施行。同时,我们还将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随时关注《条例》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共同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能真正落实到位。

三是协同市人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共同做好配套文件的拟定、审查和监督落实,做好立法的后半篇工作,确保《条例》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可执行,好执行。

目前,省市都在加强推进行业的数字化监管。请问《条例》在强化数字化监管、“数字赋能”方面有哪些要求?

沈光新答: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深入贯彻全省数字化改革精神,针对建筑垃圾处置涉域面积广、监管对象流动性大、监管方式单一、处置效率低下等问题,开发建设了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利用立体化物联设施,融合“两点一线”监管过程各要素,构建“一屏观全域、一网管全程、一舱点到底”整体架构,已于2021年4月率先在全省上线运行。

《条例》确立了“数字化”监管原则,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和“终端”明确了数字化监管要求。“源头”和“终端”应当设置运输车辆出入场所的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将技术检测监控设备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相规范的卫星定位、自动计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接入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装修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将装修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时间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等信息及时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

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运用工地视频、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车载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设备采集车辆牌照、车辆运土量、车辆运行轨迹等数据,智能分析源头备案、车辆核准、车辆超载、偏离路线、处置场地满溢等信息,实施“两点一线”全程实时监控、闭环监管;同时通过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与其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建筑垃圾智慧化、精细化管理。

法规实施的目标、计划已经明确,请问市人大常委会将如何跟踪和监督《条例》的实施工作,保证法规实施取得更好的成效?肖子策答:《条例》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持续关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条例》立法的宣传读释义工作。《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制定过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保证各方面对法规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会同法规实施主管部门对《条例》进行了释义,进一步明确法规的制定背景、依据和重点条款的具体含义,防止实施中产生歧义、争议。法规施行过程中,还要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关于具体问题的询问,依法予以答复。我们编制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立法资料汇编及重点条款释义》宣传手册,包括了《条例》制定全过程的立法文件资料,将发给各有关方面,同时在人大信息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帮助大家对这部法规的立法情况有一个全面了解。二是做好《条例》实施的监督工作。法规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将及时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公布、实施工作,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确保配套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定期听取《条例》主要实施单位关于《条例》实施情况尤其是重点条款落实情况的报告,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推动法规有效实施。三是做好《条例》自身的动态维护工作。法规的实施同时也是法规经受实践检验的过程,法规实施能否取得成效,最终要由广大群众来评价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充分运用各类信息化载体、数字化平台面向社会、联系群众的条件优势,公开、广泛收集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条例》实施的意见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和加强法规执行工作,并对其中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需要的内容适时进行修改,确保法规始终适应客观形势发展需要,符合广大群众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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