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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日期:2022-07-19    来源:昆明信息港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07/1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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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环境监察 生态环境修复

近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印发,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工作规定》增加了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环境污染者不但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工作规定》对案件线索排查、启动、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提起诉讼、修复评估、案件移送等多个办案环节作了规定,明确职责分工,优化工程流程,实现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同步开展、无缝衔接。

《工作规定》明确,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分局,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经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可对各自查处的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执法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启动索赔、开展磋商、现场核查等环节,法制机构负责司法确认、提起诉讼和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环节,有关技术部门负责鉴定评估、修复后评估等技术支持。

《工作规定》提出,为进一步压缩鉴定评估时间及成本,对于初步判定损害数额小于50万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的;赔偿义务人主动提高污染治理标准、扩大环境治理修复范围,有明显环境效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履行赔偿协议,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参考情形提交案审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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