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成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调研起草了《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并经专家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于8月13日之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话:029-89381575
电子邮箱:ljflldxzbgs@163.com,ydc81315754@126.com
邮件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0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生活垃圾管理处
邮编:710007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化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转运、运输和末端处理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等费用。
生活垃圾收集指生活垃圾从居民小区、单位或公共区域送至转运站的过程,不包括小区、单位内部生活垃圾从投放点到收集站的过程。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各区县建成区、工业集中区及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责任主体,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实施主体,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市、区县水务集团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工作。区县城市管理部门须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市城管部门、水务集团以及区县城管、财政、税务、住建、民政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及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及资金收支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具有公益属性,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情况,合理分配财政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分担比例,收费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予以补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费方式,按不同的收费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收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生活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分为居民(含暂住人口)、行政事业(含企业单位独立的办公区域)、工业、经营、特种行业(车辆冲洗、美容美发、洗浴等)五类。
第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并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垃圾产生主体,其用水量以水表计量数据为准;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垃圾产生主体,其用水量以收取水费对应的用水量为准。
使用自备水源的,其用水量以水表计量数据为准;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以水泵的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为准。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并按年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支付代收单位手续费,手续费金额比例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可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其产生的垃圾量或依据其用水量核定的垃圾量,按照政府定价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也可由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经营性服务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计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应单独开具票据,并根据需要开具税务发票;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计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使用税务发票。
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 计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进入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自行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须在所属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将生活垃圾运输至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末端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费用全部自行承担;同时应严格遵守西安市相关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自觉接受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十四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内容重复的其他收费项目,原施行的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 对民政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采用“先收后返”方式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发改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指导区县城市管理、财政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提高垃圾处理费收费、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由涉农区县参照此办法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