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管工业园区(集中区)管委会,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措施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庆阳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措施清单
为切实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全面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5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清单。
一、总体要求
(一)提升处置水平。构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市域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到2025年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实现动态管理。强化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提升危险废物转移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构建防控体系。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明显提升,监测、鉴别和应急处置能力得到加强。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1.履行危险废物属地监管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各级政府应统筹考虑辖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设施建设需求、保障用地,支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废物填埋量。(各县区政府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危险废物部门监管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发展改革、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要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域内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2022年底前与周边地市协商建立跨区域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压实涉危险废物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主体,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危险废物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1年。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涉危险废物环保设施安全评估。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辖区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以及工业园区等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管理计划,定期摸排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并明确整改责任及时限,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历史堆存的各类危险废物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清理整治,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庆阳银保监分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体系。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依法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进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运行、利用处置情况报告。推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等环节中的应用。全市重点监管单位逐步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5.提升危险废物鉴别管理能力。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鼓励市内环境监测单位和科研院所申请危险废物鉴别资质,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对鉴别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将危险废物鉴别纳入司法鉴定体系,落实鉴别机构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的鉴别机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历史遗留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鉴别和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严格涉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准入。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认真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低价值、难处理,本市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从严审批。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和措施,建设项目运行前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和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逐一进行核查,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抽查复核频次,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并推动落实。依法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推动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工作,强化数据审核,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数据库并动态更新。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产废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促进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8.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双超双有”企业(“双超”企业是指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双有”企业是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两高”项目(高耗能、高污染)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监管。
9.提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水平。配合省厅开展铅蓄电池和矿物油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健全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合理布局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提升乡镇、社区、偏远山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危险废物运输监管。落实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管理,实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人员及运输路线备案制度。持续推动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网,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增强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监管。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加强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维护危险废物转移公平竞争秩序,不得设置行政壁垒。(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2.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环境执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公安司法机关协同办案,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严厉打击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鼓励涉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利用处置的生产和经营单位,督促其限期利用处置,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从轻处罚。(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13.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转移管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覆盖废弃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推动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修复和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14.加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专业化发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从严控制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规模,有效降低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填埋量。鼓励产业集聚区和年产废量或贮存量大于1万吨的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技术创新,鼓励并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积极参与技术升级和创新,逐步淘汰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规模和水平。适度发展水泥窑、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鼓励建设垃圾焚烧飞灰、废盐、大修渣等省内暂无能力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5.加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力度。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完善财政金融政策。健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及税收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快推广先进技术应用。依托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大修渣、铝灰、油泥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鼓励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18.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将涉及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力争2022年12月底前,各县(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提升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确定相邻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和我市垃圾焚烧企业为全市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明确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与周边市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21.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重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组织辖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督促企业于2022年11月底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问题清单,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对评估和治理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落实评估要求和方法措施的企业依法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提升基础研究能力。鼓励市内有条件的企业和陇东学院等在庆院校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等基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大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力度。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通过专家授课、现场观摩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危险废物监管人员素质和处置人员的技术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并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检查。对中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完结销号。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力度,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加大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努力形成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