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 推动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工作部署,统筹处理好节能降碳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加强能耗强度约束性管理,有效增强能耗总量管理弹性,合理保障重大项目用能需求,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强化能耗双控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撑保障,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推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 推动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从优化能耗双控目标管理、增强能耗总量管理弹性、统筹实施评价考核、监测预警等八个方面明确了政策举措,进一步健全能耗双控和总量双控制度。《政策措施》对能耗双控目标管理进行了优化,增强了能耗总量管理的弹性。进一步明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生产烯烃、芳烃、醇类等产品过程中作为原料或辅助材料使用,不作为燃料和动力使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能源产品消费,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政策措施》对能耗双控评价考核方式进行了调整。统筹考虑经济形势及跨周期因素,优化对各地区能耗双控考核频次,实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先保障优质项目用能,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对社会民生环保类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十四五”全区单位GDP能耗下降激励目标值非“两高”项目,在办理节能审查手续时,不需要落实能耗指标。对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水电站等项目,实行节能审查手续豁免。对达到行业能效标杆水平的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1.67吨标准煤/万元且单位产品能效达标的企业,能源消费总量免予考核,保障高效低耗企业用能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