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武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治理成效,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
征集方式:有关意见建议在网页下方留言。纸质信件请邮寄至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22号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邮编:430022,来信请注明“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建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武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治理成效,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现就加强武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一)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具体包括阳逻大桥—甘棠互通—盘龙城互通—东西湖互通—蔡甸互通—军山大桥—江夏互通—豹澥互通—北湖互通所围区域。
(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外围的下列区域
1.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东段外延片,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沪渝高速/福银高速—武汉市行政边界—长江右岸—阳逻大桥—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2.新洲区邾城片区,具体包括柳界公路—举水左岸—问津大道—沪聂线(318国道)—京广线(106国道)—柳界公路所围区域。
3.新洲区阳逻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长江左岸—倒水右岸—机场路(在建路段)—宁静路(规划路名)—阳福公路—武英高速—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4.黄陂区前川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黄武公路—黄陂大道—滠水右岸—合武铁路—汉麻铁路—京九街—西寺大道—岱黄高速公路—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5.东西湖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总干沟—荷沙路—惠安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6.蔡甸区城关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汉江右岸—公园路—树藩大街—西环路—蔡甸大街—新福路—莲花湖大道—茂兴路—成功大道—汉江路—汉阳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7.蔡甸区常福工业园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常贵路(规划路段)—老汉沙公路—小奓湖北岸—蔡甸区行政边界—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8.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陵片区,具体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边界—黄陵大道—武汉绕城高速公路所围区域。
9.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片区,具体包括兴七路—汉南大道—马影河大道(北端)—马影河右岸—江上路(规划路段)—汉南大道—江大路—长江左岸—兴七路(规划路段)所围区域。
以上具体范围见附图。
三、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或者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武政规〔2017〕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