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控制和管理,切实压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结合中山市实际,组织编制了《关于中山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9日前通过书面意见、传真或在评论区评论的方式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与应对气候变化科 陈先生
电话:(0760)8822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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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中山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 山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9日
关于中山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控制和管理,切实压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相关要求,决定中山市燃气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执行范围
中山市全市范围。
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的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燃气锅炉
1.自2023年9月1日起,火炬开发区、石岐街道、东区街道、南区街道、西区街道、五桂山街道范围内在用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4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在用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项目。
(二)本公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省新制(修)定的标准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按照更严格标准执行。
(三)在用燃气锅炉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产、关闭。
附件2
关于中山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背景
近年来中山市全面整治高污染锅炉、火电厂、平板玻璃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燃料普及化进程,减少高污染燃料使用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经过多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呈改善趋势,但臭氧污染问题仍然突出。据统计,中山市以臭氧或臭氧前体物二氧化氮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比超八成,臭氧年均浓度尚未进入下降通道,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仍在高位波动。要进一步提升中山市空气质量达标率,完成省下达中山市“十四五”期间任务,需要切实好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协同减排。
现行标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20mg/m3,50mg/m3,150mg/m3)比较宽松,氮氧化物排放水平依然较高,其中氮氧化物排放限值(150mg/m3)为燃煤、油锅炉的75%,清洁排放优势并不明显。随着城市天然气管网不断完善,中山市天然气锅炉不断增加(据统计,在用燃气锅炉数量占全市锅炉近50%),在气温高、辐射强、风速降低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下,中山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是中山市臭氧污染频发主要原因之一,现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难满足实际大气污染防治需求。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加强对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下简称《标准》)。规定“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锅炉燃料及蒸吨类型、地域范围及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1〕461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22〕5号),各地市须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标准》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具体执行时间,执行范围以各地市公告为准。另外,2021年中山市已要求新建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确保氮氧化物达到50mg/m3。
二、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可行性分析
(一)技术可行性分析
根据中山市的燃气锅炉废气抽检结果表明,中山市在用燃气锅炉基本可满足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部分燃气锅炉如自然排放不达标,可能需安装烟气除尘、脱硫设施进行处理。燃气锅炉主要超标指标为氮氧化物,可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通过改变空气与燃料混合情况,降低燃烧过程中的烟气温度,从而大幅降低燃烧过程中生成的氮氧化物,稳定达到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削减氮氧化物产生,仅需对锅炉内部进行改造,适用性强,相关技术及设备已成熟运用多年。
(二)经济可行性分析
低氮燃烧改造主要方式是在现有燃烧器基础上实施烟气再循环改造或直接更换燃烧器等。实施烟气再循环改造对原有燃烧器有一定要求,改造相对复杂,但费用较低,费用为10-15万元,特别是10t/h以上锅炉采用此技术路线有明显价格优势,改造后基本可实现50mg/m3以下的排放水平。更换燃烧器过程相对简单,但费用相对较高,费用多少视乎锅炉的额定出力,费用为20-35万元,改造后基本可实现30mg/m3的排放水平。低氮燃烧改造后锅炉总体热效率没有明显下降,对改造场地空间要求较小,不存在“因地制宜”的问题。改造后企业的用气量及运行成本没有明显增加。
(三)环境效益可行性分析
本次公告对燃气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三项主要指标排放限值进行了收严,分别从现行的排放浓度不高于20mg/m3、50mg/m3、150mg/m3,收严至10mg/m3、35mg/m3、50mg/m3以下。预计可有效削减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特别是氮氧化物排放,据初步测算,每年可减少氮氧化物约90吨,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对完成省、市下达的减排任务具有实际意义。结合全省工作安排和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实际需要,在全市范围内对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充分可行的。
三、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1〕461号);
(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22〕5号)。
四、编制思路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1〕461号)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22〕5号)等文件工作要求,结合中山市实际情况,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有效压减大气污染物为目标,制定科学、可行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强化氮氧化物的污染治理。
五、具体要求
结合2025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兼顾中山市经济现状,采取分阶段分区域提标的方式有利于政策宣传、政策执行和企业适应。拟计划2022年底前出台《公告》,对于新、改、扩建的燃气锅炉在《公告》实施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考虑到火炬开发区、石岐街道、东区街道、南区街道、西区街道、五桂山街道是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先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积极影响,同时为锅炉提标改造需要预留一定时间,因此拟定上述6个镇街的在用燃气锅炉延迟至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翠亨新区、民众街道、南朗街道、板芙镇、大涌镇、东凤镇、阜沙镇、港口镇、古镇镇、横栏镇、黄圃镇、南头镇、三乡镇、三角镇、沙溪镇、神湾镇、坦洲镇及小榄镇等18个镇街的在用燃气锅炉拟定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时间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项目。在用燃气锅炉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相关部门应依法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产、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