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国部分地区持续高温多雨。一些企业受天气因素影响,出现突发性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导致其环境保护税的计算面临困难。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与当地环保部门展开跨部门合作,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共同研究商讨解决方案,成功帮助突发超标排污的企业解决了环境保护税计算难题。
案例:突发暴雨,企业超标排放废水
L公司是一家磷业企业,共有6个水污染物排放口,均安装了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L公司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分别计算缴纳环保税。同时,L公司生产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磷石膏。对此,企业建立了磷石膏库用于堆放磷石膏,并建立了包括污水处理池等装备在内的应急污染处理装置,用于处理磷石膏渗漏水污染,确保正常情况下企业的生产项目不会产生废水污染。
2021年汛期,当地突发暴雨,磷石膏渗漏污水量超过了污水处理池最大容量,造成污水外溢,企业超标排放废水。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L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准确计算环境保护税,关键在于确定应税品目和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L公司废水污染事件发生次日,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的外排水样进行检测,结果显示pH值6.02,氨氮19.2mg/L,总磷159mg/L。根据政策规定,外排水pH值在6~7之间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可以确定环境保护税的应税品目为氨氮因子和总磷因子。
确定了应税品目,还需要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由于此次突发性污水外溢属于无组织排放,溢出污水直接向环境排放,而非通过相关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无法监测当天污水排放量。同时,正常天气情况下该生产项目无外排废水,这使得企业在测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时并无参考值。
分析:实地核查,提出解决问题新思路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污染物排量的计算方法。其中,自动检测和监测机构监测主要针对企业长期排污行为,通过设备进行检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同样针对企业的长期排污行为,通过产量和资源耗用量进行测算;抽样测算则适用于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通过抽样测算特定值。从实际应用情况来看,这几种计算方法在确定突发性排污行为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时,适用性不强。
为有效测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当地税务机关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联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到L公司实地检查,并与企业沟通后提出一种解决思路,即根据排污口最大出水量减去可回抽水量,计算出每小时外排量,乘以当天降雨时长,计算出当日废水外排量,再乘以检测浓度值,计算出当日污染物排放当量,进而计算出环境保护税应缴税额。L公司认可该计算方法,并组织人员测算出环境保护税应缴税额为13305.16元。
思考:跨部门合作,解决环保税疑难问题
在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密切合作十分重要。我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在具体征管实践中,对于税务机关发现的或是纳税人提出的一般性环境保护税问题,大多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和当地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业务处理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和环保复核反馈,确定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排放量,辅导纳税人正确申报环境保护税。
对于较为复杂的环境保护税问题,比如无法测算污染物排放数据等,税务机关需要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走访等形式,共同商定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为企业合规履行纳税义务提供计税依据。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武穴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