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含藏青工业园区)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将评价结果,作为按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的依据。
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全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区工业绿色转型,促进高原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含藏青工业园区)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依据本细则管理本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将评价结果,作为按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西藏自治区(含藏青工业园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条件;
(二)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1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能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完备的评价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五)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保守企业秘密,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评价机构的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向单位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后,将合格的机构择优推荐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评价机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资源、能源、环境、综合利用和财会等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资质证书及近1年承担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相关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七)开展评价工作的固定工作场所及相应条件证明;
(八)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公章;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根据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将审核合格的评价机构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向社会推荐,并将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评价机构推荐名单采用年审制。评价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等材料,经所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年审合格的机构予以保留,不合格的予以删除,并及时在官网上公布。
第三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照《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独立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和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自治区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及数据填报信息;
(九)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的30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
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汇总后,1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对评价机构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被删除的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使用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或将评价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外包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或评价工作质量低劣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五)未能正常开展评价工作2年以上的;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十九条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其上报的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备案情况,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整理汇总,自季度终了15日内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举报。
第二十二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