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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会区固废综合处理中心项目掺烧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日期:2026-01-07    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6
01/0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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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业固体废物 固废处置 工业固废处置

江门新会康恒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新会区固废综合处理中心项目掺烧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会区固废综合处理中心项目位于S32西部沿海高速与金门公路的中间地块(土名: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芒果场),总占地面积约108155.78平方米。现拟在现有项目基础上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污泥,其中一期最大掺烧量450吨/天,二期最大掺烧量225吨/天,合计最大掺烧量675吨/天(其中污泥最大掺烧量为225吨/天),原则上总掺烧比例不超过处理规模的30%,其中污泥的掺烧比例应不超过处理规模的10%,技改后总处理规模仍为2250吨/天。项目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依托现有已建的一期和未建设的二期,不新增用地和构筑物。项目应优先保证生活垃圾的处理,在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的前提下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污泥的焚烧处理。

二、受我局委托,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对《报告书》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评价标准、评价因子、评价范围和评价工作等级总体合适,项目概况和工程分析总体清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和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总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新会分局的初审意见和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行业先进生产工艺和绿色节能技术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产生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2019年修改单,其中部分污染物按《报告书》承诺的设计排放限值执行。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中,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颗粒物、氯化氢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落实各类废水收集和治理。项目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各类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和循环排污水等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车辆冲洗水质标准较严值后回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通过优化厂区布局,采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项目东、南和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西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焚烧炉排出的底渣暂存于炉渣池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收集后进入厂内焚烧炉焚烧处置,厂区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落实联单制度,厂区内的危险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飞灰不再进行稳定化处理,原灰妥善打包后直接送至飞灰暂存库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建设单位应制定飞灰填埋量递减计划,逐年扩大协同资源化规模,确保飞灰填埋量按计划递减,到2030年飞灰作为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应控制在10%以内。

(六)做好厂房、飞灰养护间、初期雨水池、事故池、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站和危废暂存库等的防腐防渗措施,并采取措施防止跑、冒、滴、漏,避免污染土壤、地下水。

(七)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不少于2144m?的事故应急池、2137.5m?的渗滤液调节池,确保雨污水管道隔离闸有效,保证各类事故性排水得到收集和妥善处理,不排入外环境。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八)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全厂排污口,并按规定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九)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请新会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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