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办〔2022〕1号),提升流域治理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合理配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用水
将河湖基本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作为河湖健康必须守住的底线,切实守住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和生态流量管控底线。《意见》提出,要从全流域出发,以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功能为目标,统筹流域内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配置,科学确定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对调出水资源的流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查的调水工程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论证与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等水资源管控指标的符合性;对调入水资源的流域,应论证水资源需求的合理性以及与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符合性;工程实施后应统筹本地水和外调水,充分发挥调水工程效益。
加快推进江河水量分配,严格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推动明晰区域水权。《意见》指出,要以流域为单元,以流域综合规划为依据,统筹考虑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明确江河流域分配的总水量和各相关地区的水量分配份额、重要控制断面下泄水量流量指标等,防止水资源过度开发;统筹流域内各水源配置,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确定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防治地下水超采,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在明确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地下水管控指标和外调水可用水量等基础上,明确各地区来自不同水源的可用水量,以此为基础明晰区域水权。
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监管
全面加强流域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取水口管理。《意见》强调,流域管理机构要围绕流域水资源管控指标,以重要江河控制断面下泄流量水量监测、重要湖泊水位监测、重点取水口取水在线计量为重点,系统完善监测计量体系。统筹推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切实强化流域区域数据资源共享,全面准确掌握全流域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保护信息,形成流域水资源信息“一张图”和水资源监管“一本账”;以流域为单元建立取用水总量管控台账,严格流域取用水动态管控,切实将江河水资源和地下水开发强度控制在规定限度内。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口,全面实施取水许可。
加强水权交易及监管,健全水资源考核与监督检查机制。《意见》明确,对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可用水量的地区,原则上要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按照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要求,完善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方式,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发挥考核的激励鞭策和导向作用。
推动流域水生态保护治理
开展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实行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意见》强调,要建立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流域管理机构会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流域和特定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实时监测流域和重点区域水资源开发情况;在水资源超载地区,按超载的水源类型暂停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
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扎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见》指出,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采区划定成果进行复核;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监管。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以京津冀地区为重点,系统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动实施三江平原、松嫩平原、辽河平原、西辽河流域、黄淮地区、鄂尔多斯台地、汾渭谷底、河西走廊、天山南北麓与吐哈盆地、北部湾地区等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落实治理任务,及时开展成效评估。
加快推进黄河保护法立法进程,加大水资源领域突出问题的执法力度。《意见》最后强调,要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流域内水行政执法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等机制,强化全流域联防联控联治;建立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工作协助等程序和机制,充分发挥执法在水资源管理领域的支撑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