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进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环评函〔2021〕76号)等工作部署,本市将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和“排污许可证的监管、监测和监督联动”两项试点。我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3日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环评函〔2021〕76号)工作部署,在本市实施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和“排污许可证的监管、监测和监督联动”两项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引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通过制度创新,推进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深度衔接,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推动监管、监测和执法部门“三监联动”,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二、工作安排
(一)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改革
1.工作目标
通过在重构审批流程、优化管理分类、完善管理要求等方面开展试点,探索解决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衔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整合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和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为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2.实施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化管理分类、完善管理要求试点。在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和上海化学工业区开展重构审批流程试点。
3.实施内容
(1)重构审批流程,整合监管内容
一是减免申请材料。研究减免许可证载明事项的事前提交,减少重复提交;推进实施“全程网办”,推进相关材料免于书面提交。二是简化变更方式。梳理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与变更情形,按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分类提出简化优化办理方式和形式,提高变更效率。三是优化办事流程。深化临港环评与排污许可证“两证合一”模式,实现两个行政许可事项“同步审批、一次办结”,提高审批时效。四是整合监管内容。研究排污许可核发、证后监管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推进相关监管事项的综合监管,减少对企业检查次数;研究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报告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相关数据整合,减少重复监测,减轻企业负担。
(2)衔接环评名录,优化管理分类
对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强化衔接,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化排污许可管理分类。一是立足监管,科学管理。从精细化、科学化角度,根据排污单位实际情况,设定一定期限,适当调整部分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级别,优化日常监管分类。二是夯实排污许可全覆盖。结合本市固定污染源排污现状及监管需要,研究提出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外行业企业补充建议,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未覆盖的部分具有较大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的行业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企业,试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报生态环境部同意后实施。
(3)完善管理要求,推进监管落地
一是区分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强化登记事项填报的企业主体责任,明确许可事项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和证后管理的重点。二是科学核定许可排放量。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探索建立环评历史问题救济渠道。三是精准识别管控因子。以许可证技术规范和环评为基础,结合排污单位实际产排污情况和监管需要,合理识别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因子。四是规范使用排放标准。统一环评与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选用原则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发中环评排放标准适用原则。五是合理提出管理要求。完善部门会商机制,以“可实施、可监管”为原则,动态更新环境管理要求内容,提升排污许可证的实用性。
4.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果
(1)启动阶段(2021年11月-2022年1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启动各项试点工作。
(2)研究阶段(2022年1月-2022年3月)。组织编制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有机衔接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提出补充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企业建议、明确当前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中常见问题的处理原则并建立动态完善机制。
(3)实施阶段(2022年3月-2023年4月)。按照试点技术文件有序推进实施工作,定期调度试点情况,持续优化完善试点内容。
(4)评估验收阶段(2023年4月-2023年6月)。组织开展各区试点工作评估,形成试点工作评估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
(二)排污许可证的监管、监测和监督联动
1.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监管、监测和监督“三监联动”工作试点,进一步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优化监管方式,推进履职尽责;推进提升证后监管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监管、监测、执法管理闭环、过程留痕和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2.实施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试点建立统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完善监管职责分工和基于信息化的“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在上海化学工业区试点以信息化监管为核心的“三监联动”试点。
3.实施内容
(1)建立统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库。以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范围为基础,结合环评、固废、信访等信息,整合其他有一定环境影响的固定污染源,建成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各级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执法部门以固定污染源信息库为基础开展监管工作。
(2)推进分级监管、落实部门职责。纵向建立“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明确分级监管范围和职责。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分级监管;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登记类排污单位的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横向建立监管部门、监测部门、执法部门等共同参与的“三监联动”工作协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排污许可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环评与排污许可、大气、水、噪声、生态、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管理部门提出监管需求和要求。监测和执法管理部门统筹汇总监测、执法需求并组织推进落实。监测和执法机构具体实施监测、执法任务并向监管部门反馈结果,形成工作闭环。信息化技术支撑部门负责建设完善相关信息化平台并落实运行保障。
(3)完善“三监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三监联动”工作方案,建设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监管、监测和执法联动、市区联动等情形,细化例行任务、专项任务、自行监测检查和超总量执法等联动类型的流程,实现全流程监督管理。强化问题反馈机制,以用促发,促进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开展“三监联动”调度和督办,并对调度情况和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4)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建设固定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为先导试点,推进实现在线和手工监测、执法和处罚等各类环境监管信息与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自动对接,实现各数据系统互联互通,加大排污许可数据应用,提高“三监联动”信息化水平。
4.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果
(1)启动阶段(2021年11月-2022年1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印发《实施方案》,组织启动各项试点工作。
(2)研究阶段(2022年1月-2022年3月)。建立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初步构建基于“三监联动”的市管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
(3)实施阶段(2022年3月-2023年4月)。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监管办法和三监联动工作方案,推进上海化学工业区内形成以信息化监管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三监联动”运行模式,定期调度试点情况,持续优化完善试点内容。
(4)评估验收阶段(2023年4月-2023年6月)。组织开展各区试点工作评估,形成试点工作评估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
三、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处室和监测、执法等单位负责人为主要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环评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推进、综合协调等工作,建立调度通报、工作例会、督促指导等机制。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参与试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强化组织领导,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总结评估,确保试点工作推进平稳、有序。
(二)明确职责分工
试点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局属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内设部门工作分工,协同参与试点工作落实,确保实施到位。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牵头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开展综合协调,强化督促指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检查工作成效。大气、水、固废、噪声等环境要素管理部门负责细化完善环境管理规定,研究解决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的操作性问题,确保载入排污许可证后可实施、可监管。监测管理部门负责完善自行监测管理和总量控制等制度,监测机构负责落实监测管理要求并进行执法监测、自行监测检查、实际排放量核查等工作。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完善“一证式”执法监管制度,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执法需求并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信息化技术支撑部门负责落实试点工作的信息化保障。
(三)强化资金和技术保障
针对影响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重点难点问题,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引入第三方技术支撑,强化科研合作和部门沟通交流,拓展问题解决途径。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加强与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和市信息化技术支撑部门的沟通交流,为信息化建设提供平台保障。
(四)加强宣传培训指导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与培训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推广,并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指导培训,引导和树立企业“持证排污、自证守法、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意识,强化排污许可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