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项生产活动既可以认为是企业租赁进来的设备(纳入报告范围),也可以认为是外委出去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那么判断其对应的排放是否纳入该企业的依据是什么?例 1,某家油气生产企业 A,其部分石油产品由另一家服务企业 B 提供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该处理设施的能耗是按照“租赁进来”纳入油气企业 A 的碳排放报告范围,还是按照“外委出去”纳入服务企业 B 的碳排放报告范围?例 2,某家钢铁企业 C 租赁了某家运输公司 D 的汽车,汽车的产权属于运输公司 D 且由运输公司 D 的员工驾驶,但是汽车消耗的汽油由钢铁企业 C 购买并提供给运输公司 D 使用,那么汽车消耗的汽油所对应的碳排放量应该计算在哪个公司的报告范围内?判断依据是什么?
判断租赁或外委的生产活动的排放应纳入哪个企业报告范围,首先应看所适用的行业核算报告指南是否有相应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则建议根据运营控制权及能源或材料的支付方式等因素来判断。原则上企业应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特殊情况下,因合同签订等原因造成运营控制方与能源支付、统计方不一致的情况,还需考虑能源的支付和统计方式。即:(1)如果企业 A 具有某项生产活动设备的运营控制权,且该生产活动使用的能源由企业 A 支付并计入其统计系统,则该生产活动的排放纳入企业A 的报告范围。(2)如果企业 A 具有某项生产活动设备的运营控制权,但该生产活动使用的能源由另一企业 B 支付并计入企业 B 的统计系统,则该生产活动的排放纳入企业 B 的报告范围。例 1 中,需根据该石油产品处理设施的运营控制权属于哪家企业来决定。例 2 中,如果汽车消耗的能源由钢铁企业 C 支付并计入钢铁企业 C 的统计体系,则对应的排放纳入钢铁企业 C 的报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