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石燃料消耗量应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用于生产所消耗的能源实际测量值来确定,能源消耗统计应符合《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8)和《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 904)的有关要求,不包括非生产使用的、基建和技改等项目建设的、副产品综合利用使用的消耗量。根据《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 904)中 9.4.1 的要求,下列非生产用标准煤量应扣除: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燃料;
(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燃料;
(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技改工程施工用的燃料;
(4)发电机做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燃料;
(5)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燃料;
(6)非生产用燃料。
因此,大修后的烘炉燃料可不计算化石燃料消耗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