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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茂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10-21    来源:茂县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10/21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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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污水 污水治理 污水设施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制定《茂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1月1日

联系地址:阿坝州茂县并州路164号(茂县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837-7421033

附件:茂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茂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

茂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的函》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管理、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目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各镇人民政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主体,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建立设施运行管理协调机制,保障运行管理经费。

第七条 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全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县生态环境局每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进行监督性监测。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组织受益村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队伍,落实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人员。各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第三方托管运行。

第九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发现设施管道堵塞的应及时进行疏通,作业人员在清渣清淤,清理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时严格按照“有限空间”规范操作,做好通风措施,确保安全。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等现象;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

(四)出水井:设施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等现象;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等现象;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等现象;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等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二条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各镇人民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县主管部门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县财政承担70%,受益镇、村承担30%的比例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设备长效运行,当年运行比较好的镇第二年优先考虑运维经费。

第十四条 县级相关部门、各镇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茂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科农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应当对各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年度考核,作为兑现相关补助的标准。

第十六条 县考评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细则,并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开展考核,并将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同时,茂县生态环境局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抽查监测。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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