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的政策要求,经研究,现就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三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三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实行计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吨102元,或每桶(容积240升)22元。为避免混投,非居民厨余垃圾外的其他垃圾也按此标准计量收费。
二、执行范围
为稳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政策,上述收费标准先行在三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试行。试行单位以外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用途
三区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费主体为现行生活垃圾收运企业。收缴的费用主要用于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并公布新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