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显示,本年度共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210.1079亿元。其中,北京31982万、天津22886、河北346610万,山西125435万、内蒙古135264万、辽宁134326万、吉林135368万、黑龙江84029万、上海 3047万、浙江5331万、安徽1693万、福建5714、江西6635万、山东286298万、河南120469万、湖北69万、湖南7977万、广东14046万、广西9907万、海南6286万、重庆9259万、四川8538万、贵州6227万、云南7578万、西藏786万、陕西113854万、甘肃128603万、青海92382万、宁夏134335万、新疆89792万、兵团26353万。其中,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额度134.4亿。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金额安排详见附件1,项目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额度详见附件2、3。请相关省抓紧拨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城市积极稳妥地做好清洁取暖工作。
三、为确保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长效运营,有关省已明确补贴政策的,要按规定及时将补贴拨付到位;拟出台补贴政策,或需进一步完善的,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运行、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精准施策,体现差异,并向农村困难群体倾斜。有关省清洁取暖运营补贴需求较大的,可使用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用于安排补贴支出,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四、请按照《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等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审核和下达,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财政做法,将你省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