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试行工作的通知
沪环执法〔2022〕213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各相关单位:
2022年7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2年第21号公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设备标记规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设备标记规则》的发布,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对排污单位不必要的干扰,贯彻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2〕373号)要求,本市将开展《设备标记规则》试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造纸等4个行业所涉企事业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二、时间安排
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试标记。
2022年12月5日起,开始试督办。
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设备标记规则》规定了排污单位报告数据异常的途径和形式,构建了“设备标记规则+分行业工况标记规则”的“1+N”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体系。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设备标记规则》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新思路和各项新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排污单位和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单位的宣传力度,指导帮扶其正确理解、熟练掌握设备标记规则。同时根据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变化情况,动态更新纳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名单,推动新纳入单位及时开展《设备标记规则》实施工作。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实行电子告知与督办机制,即事前预警、事中调度和事后督办(电子告知与督办机制说明详见附件2)。试行期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继续使用原部级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和电子告知与督办平台,《设备标记规则》正式实施时切换新规则;其他行业使用新版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和电子告知与督办平台。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电子告知与督办平台设置督办联系人信息。事中调度信息主要由市、区生态环境监测部门的督办联系人负责接收处理,督促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填写督办反馈信息。事后督办信息由市、区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和执法机构的督办联系人共同接收处理,对排污单位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电子告知与督办平台反馈调查、处理处罚信息。督办联系人通过关注微信服务号“污染源监控”,认证后接收微信推送的告知与督办信息。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将视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压实责任,做好设备标记
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当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做好自动监测设备标记工作,提高标记质量,避免错标、漏标情形。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登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确认实施设备标记,接收“事前预警、事中调度和事后督办”三类告知与督办信息。排污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督办联系人,企业督办联系人关注微信服务号“污染源监控”,认证后接收微信推送的告知与督办信息。
(三)加强监管,指导执法并重
一方面,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指导,通过规范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相结合的形式,切实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减轻企业报告异常情况的负担。建立排污单位异常情况申诉机制,积极办理企业申诉。另一方面,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严厉打击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重点查处排污单位恶意利用标记规则谎报瞒报、通过虚假标记掩盖超标、偷排或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等违法问题,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依法严肃查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上述行为。
涉及实施范围内排污单位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总结试行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试行工作小结请于2023年1月10日前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请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确定本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电子告知与督办工作联络员和新版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用户,于12月2日前将《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电子告知与督办工作联络员反馈表》(附件3)和《新版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用户信息反馈表》(附件4)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