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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日期:2022-12-07    来源:江苏人大网  作者:何苹 黄春雷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12/07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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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环境质量 大气污染物排放 扬尘污染防治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已于11月25日通过《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依据相关上位法,衔接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紧密结合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条例的立法背景如何?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有哪些积极意义?现特邀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为您作全方位的解读。

特邀嘉宾:

汪泉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

夏正芳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英剑波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问:近年来,江苏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行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出台这部条例基于什么考虑?有哪些现实意义?

汪泉:近年来,江苏省在工业、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全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快速增长,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根据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核算,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NOX)约是机动车排放总量的一半,颗粒物排放是机动车排放总量的2.5倍。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立法,有助于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意义重大。2021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了“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更高要求。从江苏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看,多项工作法律支撑不足,工作开展存在困难,亟需通过立法来确保各项措施有效执行。目前,山东、北京、天津、河北、四川等省市已先后制定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广东、浙江、海南等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正,为江苏省开展提供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提供了经验。另外,江苏省移动源监管在源头防控、执法监管、I/M制度实施、燃料监管等方面存在短板。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约束不够全面,检验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甚至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检测设备供应商无约束手段,同时缺少机动车排放维修经营单位的规范维修要求。因此,有必要加快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切实解决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江苏省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问:条例在制度设计方面,增加了哪些重要内容和举措?存在哪些特色、亮点?

夏正芳:本次立法采用废旧立新的方式,在内容上与原来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比,突出的变化有五个方面:一是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监管对象。江苏省现行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1年出台施行,其后四次修正、一次修订,其调整对象仅针对机动车,不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水平远高于机动车,已逐渐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条例的出台有效填补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空白。二是加大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使用力度。支持充换电站、加氢站等新能源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优化新能源机动车使用环境。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等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轻型物流配送车,用于园林、环卫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内部作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主要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是对监督抽测超标车辆建立“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消除柴油车冒黑烟现象。规定对在道路现场检测中发现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为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四是全面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在原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基础上增加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等行为约束;全面提升检验机构违法成本,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行为,处罚金额下限由原来的二万提升至十万;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除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外,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暂停网络连接与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五是强化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责任。除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面加强监管以外,条例对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也设置了约束性条款: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销售符合标准、规范的检验设备及配套软件;不得协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的方式篡改、伪造检验数据。

问:条例针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哪些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英剑波:条例将对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检验、维修以及油品使用等环节全流程加严管控:一是做好生产进口环节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环保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保证生产、进口的机动车产品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与公开的环保信息一致。二是确保生产销售的机动车符合排放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三是确保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规范使用。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伪造、擅自删除或者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的数据。四是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开展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及配套软件、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禁止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五是确保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排放超标车辆规范开展维修。规定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均可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将机动车排放维修信息及时上传到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不得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六是确保机动车使用达标燃料和添加剂。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鼓励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问:针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车主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

汪泉:条例实施后,车主应自觉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确保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确保在用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伪造、擅自删除或者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的数据。二是车辆定期进行排放检验。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三是使用达标油品及添加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鼓励使用优质的机动车用燃料。四是抽测超标后要及时维修复检。机动车如果排放超标,在收到通知后,机动车所有人应按规定期限将机动车送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修,并经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也很多,如何才能实现有效的监管?

夏正芳:江苏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污染物排放底数不清,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明确,已经成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短板之一。为此,一是条例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多,污染特点不同的现状,有重点的进行分类监管。明确江苏省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对纳入排气污染防治重点管理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编码管理。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和编码管理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二是随着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成为移动源污染防治重点,在地方立法中设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依据非常必要。考虑各地情况不一,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三是对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不得使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地、停放地、维修地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联合检查。四是通过鼓励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主动参与排放检测的方式,预防重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污染。明确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凭检测达标报告,且现场未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一年内免予监督检测。五是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数字化管理。引导、支持在用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问:条例出台后,下一步主要工作计划有哪些?

英剑波:条例出台后,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条例。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仔细研读条例条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立法基本原则和理念,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全面提升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管水平。二要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普及条例。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主动向地方立法机关汇报,主动与负有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对接,主动与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单位沟通,充分利用不同的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条例,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识,增强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三要完善配套,保障条例有效实施。根据条例要求,制定出台配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高排放机动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确定办法,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和编码管理办法等等;加强能力建设,加快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建设,提升监管工作法治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四要强化执法,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各相关单位执法能力建设,主动与公安机关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将移动源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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