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广州市排水条例》相关工作要求,规范工业企业、医疗企业排水管理,保障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市水务局编写了《广州市生产废水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生产废水是否接入公共污水管网进行分类评估,明确各级部门分工,建立评估机制。《办法》拟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排水管理工作,先后印发《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整治违法排水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州市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排水管理工作已经初见成效。
2022年3月1日,《广州市排水条例》正式施行。为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广州市排水条例》在排水管理方面作出规定,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类型的污水不得影响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目前,由于相当数量企业的排水管没有经过水务部门的接驳核准,就直接接入城镇公共管网,存在着大量错接乱接的现象,导致了大量污水偷排乱排。其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业废水可能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产生影响,出水水质难以达到排放标准,常见的有毒有害物质如下:一是氰类、苯类、酚类、醛类、酮类等有机污染物,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化系统造成较大冲击;二是汞、镉、铬、砷、铅、镍等重金属污染物,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化系统中的微生物有抑制作用,影响污泥的活性和资源化利用;三是硫酸根、氯离子等无机离子污染物,会加剧管道的腐蚀,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造成潜在冲击。因此,需建立评估机制,预防超标的有毒有害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二)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的重要措施
2019年4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随后,广州市印发《广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相关部门根据《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开展排水户源头管控、公共排水设施精细化管理、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等整改工作,全市污水处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2022年1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以管网建设和改造为重点,加快实现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双转变、双提升”,从设施增量建设为主转向存量设施提质增效与增量结构调整并重,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完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为深化落实城镇污水提质增效改革措施,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双转变、双提升”,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基于节能减排和互惠双赢的服务新模式,提出污水代处理模式。
综上,我局通过编写《办法》,提出按生产废水是否接入公共污水管网进行分类评估的理念,明确生产废水行业范围、评估流程、污染物指标应当满足的标准,指导各级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建立评估机制,试行污水代处理模式,预防超标的有毒有害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效能。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参考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法规标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2015第21号令)》《广州市排水条例》、《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生产废水行业范围的问题
《办法》第二条提出适用范围是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生产废水,主要依据《广州市排水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类型的污水不得影响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二)关于污染物指标应当满足标准的问题
《办法》基于污水排放范畴常见的国标、地标,结合当前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现状及以往工作经验,按照生产废水是否接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进行分类评估,已排入和拟接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污染物指标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B级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