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日前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修订)》(以下简称《名录(修订)》),共列入野生动物56种,其中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8种、自治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8种。
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1994年,新疆发布《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19年,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这两个名录对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年,我国发布了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保持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相适应,并结合新疆野生动物资源变化情况和最近资源调查结果、科学研究成果,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开展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工作,对种群分布范围缩减、种群数量呈下降趋势、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的物种,优先考虑列入《名录(修订)》;对面临栖息地破坏严重、存在食用药用或观赏人为捕捉等人为因素致危风险的野生动物种类,也纳入《名录(修订)》,比如百灵、钳蝎、绢蝶等。
经过保留、新增和调出已升为国家级重点保护的种类后,最终56种野生动物列入《名录》,其中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8种、自治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8种;水生野生动物17种、陆生野生动物39种。
加强重点野生动物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具体实践。新修订的《名录》将作为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新疆相关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成为指导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重要依据。
对此,自治区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名录(修订)》所列物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厉打击乱捕(捞)滥猎野生动物和破坏其栖息地行为及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活动。
据了解,《名录(修订)》发布后,原《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