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有关《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
相比一审草案,此次的二审稿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增加规定:提升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多样性、持续性,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保护,明确对野生动物造成牲畜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气候变化应对、自然灾害防治等生态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国家充分运用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中的支撑作用。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科学普及。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活动,应当自行带走旅游产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和控告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