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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日期:2022-12-30    来源: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12/30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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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耕地保护 水利基础设施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

关于印发《德州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天衢新区管委会:

《德州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 年 12 月 25 日

德州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新时代适应德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县(市、区)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德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全市耕地保护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落实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

(五)耕地卫片发现违法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双清零”工作开展情况。

(七)以前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做法创新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市级激励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侧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及保护效果。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推荐市级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省政府、市政府约谈或问责的;因土地管理问题被市级以上确定为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 3%的。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方面引发重大信访或舆情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市级每年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5 个县(市、区)作为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各县(市、区)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可推荐不多于 2 个所辖乡镇(街道)参与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织评价,择优认定,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 10 个乡镇(街道)作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第七条 依据耕地保护评价结果,对 5 个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县(市、区)给予通报表彰;对 10 个市级耕地保护激励乡镇(街道)各给予 30 万元资金奖励。市级奖励资金,由乡镇(街道)政府按照不低于70%比例用于激励本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激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单,由乡镇(街道)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评定。乡镇(街道)政府应区别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用于单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资金不超过 3 万元。

第八条 市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

(三)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标志标识更新更换。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日常管理。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

第九条 市级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或奖金等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应列入乡镇(街道)、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奖励资金的乡镇(街道)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或修订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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