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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定》公布 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日期:2023-01-11    来源:齐鲁网  作者:段嘉琪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1/11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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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黄河流域 流域治理 水资源保护

记者从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获悉,《济南市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定》已于2022年11月23日经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建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协调机制

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规定》明确济南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建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现代水网规划建设、水资源优化配置,协调跨区域水资源联合调度等重大问题,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济南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依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黄河水等水量分配实际,合理确定城市空间布局与规模、产业结构、人口规模。

《规定》明确济南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依据黄河流域水资源评价和承载能力调查评估结果,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实施综合治理。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

《规定》明确济南市、黄河流域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选育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业耗水量,促进农业节水增效。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同时,《规定》明确济南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减排,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工业企业应当推进水循环使用、梯级利用、分质利用,优先采用节水技术装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另外,济南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严格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改造,确保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要求,确定再生水利用目标。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应当与再生水生产能力、终端用水量相匹配。

对水效领跑者或者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在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在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助或者资金扶持。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

(二)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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