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7月16日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是开展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主体单位,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公众参与时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要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主要有以下步骤:
1.开始环评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评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
2.编制环评阶段。在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三种方式(网络平台、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同步公开环评信息。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开展深度公众参与。对位于依法设立的产业园区内且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公众参与工作。建设单位要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合理意见要予以采纳,不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组织编写公众参与说明,公众参与的相关原始资料应存档备查。
3.环评文件报批阶段。在环评文件报批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拟报批的环评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