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浙环发〔2023〕4号)要求,结合绍兴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绍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16日。如对本实施方案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23年2月16日前直接通过本页面“我有建议”栏提交,我局将及时回复。也可书面反馈我局,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树下王路38号,邮编:312000,联系电话:0575-89115622)
附件:绍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8日
绍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以下简称“‘点对点’利用”)全过程管理,积极稳妥推动可用作原料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根据《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浙环发〔2023〕4号,以下简称“省《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点对点”利用的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均位于绍兴市的情形。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在不同设区市的,按省《方案》要求执行。本方案中所涉及企业的其他适用范围、基本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均需符合省《方案》要求。
二、实施程序
为精简流程,加快进度,方便企业办事,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办理相关事项。
(一)首次申请
1. 申请。产生单位应会同定向利用单位按照省《方案》要求,填写“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见附件),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模板见附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一家产生单位对应多家定向利用单位的,应“1对1”分别提出申请。
2. 审查。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在同一区、县(市)的,由所在地分局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开展联席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的书面意见。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分属不同区、县(市)的,由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商请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意见,商请时应附企业提交材料及本单位意见。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应根据商请资料,全面核实评估定向利用可行性、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和企业内部监管规范性,在收到商请后5个工作日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在收到商请意见后5个工作日,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应结合商请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3. 公示及备案。经审查,拟同意“点对点”利用的,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公示5个工作日,并长期公开。公示无异议的,同意其开展“点对点”利用并书面报我局备案;不同意的,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应书面告知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审查结果和理由,并抄报我局。
(二)变更
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内容变更(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数量、有害、有用组分等发生变化)或其他重大变更影响“点对点”利用施行的,需按照首次申请流程开展重新申请;其它变更的,应及时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并递交变更后的有效材料。经双方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商请同意后,即可在原来许可时限内开展“点对点”利用。
(三)延期
首次“点对点”利用豁免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点对点”利用活动的,产生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提出书面延续申请,若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相关内容均不发生变化时,经双方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书面商情同意后,方可开展,每次延续期限不超过3年。若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需按照变更程序开展。
(四)终止(取消)
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点对点”利用的,或其中一方自愿放弃的,须在“点对点”利用活动终止前30日内,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终止(取消)的书面审核意见,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意终止(取消)的,双方企业不再纳入“点对点”利用全过程管理,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应妥善做好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和残余污染物处置。
三、监督管理要求
(一)加强属地监管。各生态环境分局要将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纳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和“双随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许可证豁免管理成效跟踪评估,督促企业按省《方案》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等制度,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企业运营不规范、利用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或在省级以上各类检查和媒体曝光发现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要依法严格查处,暂停豁免管理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豁免管理资格并向社会公开。产生单位、定向利用单位应每年12月10日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报送书面豁免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产生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相关工作成效、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情况报送我局。
(二)严格督查考核。我局负责全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指导、抽查评估,组织实施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年度规范化管理评估和分档评价。对经分档评价为“黄码”或规范化评估为基本达标的,暂停豁免管理并限期整改;评价为“红码”或不达标的,取消豁免管理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三)深化数字监管。各生态环境分局要督促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通过“浙固码”如实记录每批次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做到“入库赋码、出库扫码、接收扫码、利用销码”。在厂区出入口、贮存区、产废(利用)区安装符合参数要求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并按要求联网。督促双方交易合同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危险废物交易监管模块签订。
(四)强化社会监管。各生态环境分局应鼓励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积极参与环境责任保险,充分利用政府以外的第三方力量助推环境风险防范。要将“点对点”利用工作纳入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重要内容,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全民参与,加强对涉工业固体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施行前已开展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的,在原试点期限届满后按本方案要求执行。各分局可结合实际,制修订县级实施细则。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部署,积极稳妥推动可用作原料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
为积极稳妥推动可用作原料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根据《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1〕53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省企业产生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健委令第15号)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1项至31项)”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作为本省其它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的,可按本方案要求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点对点”定向利用,既包括1家产生单位对应1家定向利用单位情形,也包括1家产生单位对应多家定向利用单位和多家产生单位对应1家定向利用单位的情形。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要求。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均依法成立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有关规定。近三年(包括本年,下同)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廉政案件,未被列为环境信用较差及以下等级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的,近三年评估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且当前分档评价结果为“绿码”。
(二)危险废物要求。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须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设施设备和规模等应当满足安全、无害化、充分利用该类危险废物的要求。“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类别名录由省生态环境厅动态调整并公布。
(三)利用要求。拟定向利用危险废物用作替代原料生产产品、且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应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环评批复。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
(四)污染防治要求。定向利用过程不影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规定,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产处比不应高于0.5(即定向利用1吨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超过0.5吨),且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可无害化处置。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产生单位会同定向利用单位填写 “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附件2),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附件5),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1家产生单位对应多家定向利用单位的,应“1对1”分别提出申请。
(二)审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和商请过程不计入时限)完成审查。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分属不同设区市的,产生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商请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定向利用单位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收到商请后10个工作日反馈意见,产生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结合商请意见,作出审查结论。经审查,拟同意“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应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同意其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不同意的,应告知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审查结果和理由。
(三)变更。“点对点”定向利用内容变更(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数量、有害、有用组分发生变化)或其他重大变更影响“点对点”试行的,需重新申请;其它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有效材料。
(四)延期。首次“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每次延续期限为3年。
(五)终止(取消)。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或其中一方自愿放弃的,须在试点活动终止前30日内,向产生单位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终止或取消后,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妥善做好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和残余污染物处置。
四、运行管理要求
(一)强化风险管控。产生和利用单位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应当执行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明确的方式、去向等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防范环境风险。产生单位、定向利用单位应每年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书面豁免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二)强化数字化监管。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通过“浙固码”如实记录每批次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做到“入库赋码、出库扫码、接收扫码、利用销码”。在厂区出入口、贮存区、产废(利用)区安装符合参数要求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并按要求联网。双方交易合同应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危险废物交易监管模块签订。
(三)强化日常管理。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做好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分析,确保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符合替代原料质量标准控制或环境治理相关污染防治要求,豁免管理期间危险废物检测频次不少于每月1次或每批次1次。同时,要做好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规范要求。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统筹监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制定发布“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危险废物类别名录,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指导、抽查评估,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年度规范化管理评估和分档评价。对经分档评价为“黄码”或规范化评估为基本达标的,暂停定向利用并限期整改;评价为“红码”或不达标的,取消豁免管理。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相关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许可证豁免管理的审查把关,对跨设区市定向利用的,利用单位所在市生态环境局要对照本方案要求全面核实评估定向利用可行性、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和企业内部监管规范性;要将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纳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许可证豁免管理成效跟踪评估,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和环境风险管控工作。产生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成效、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施行前已开展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的,在原试点期限届满后按本方案要求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修订市级实施方案。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本方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危险废物类别名录(第一批)
2.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申请表
3.申请材料清单
4.跨市商经材料清单
5.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参考提纲
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本次申报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所提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均真实、有效,愿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核验。按相关要求及利用方案开展危险废物的“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产生单位法定代表人: 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材料清单
一、初次申请材料清单
(一)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
(二)专家技术论证意见(根据工作需要)
二、申请取消“点对点”定向利用材料清单
(一)遗留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废水处理处置措施以及设施所在地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
(二)拆除利用设施的,应符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并对利用设施所在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如调查结果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还应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
附件4
跨市商经材料清单
(一)跨市磋商函(格式可参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函)
(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申请表
(三)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
(四)专家技术论证意见(根据工作需要)
附件5
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参考提纲
一、基本情况介绍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思路等。
二、危险废物产生环节
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详细信息、生产工艺;危险废物的产生工段、代码类别、产生量、具体成分分析(可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出厂标准和定期检测制度等。
三、危险废物贮存环节
包括产生单位、利用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场地的规范性、最大贮存能力等。
四、危险废物运输环节
包括拟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运输单位名称、资质、运输路线、委托运输合同等。
五、危险废物利用环节
包括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的详细信息(含项目环评等一系列证明合法性的相关材料)、利用该危险废物的具体工艺(含相关设施设备并配图详细说明)、利用单位对危险废物入厂的相关标准、综合利用后产品的标准及用途去向(不得进入养殖行业或食药行业)、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含新产生固体废物的定性及处理情况)等。
六、“点对点”利用过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包括分类贮存、标志标识、应急预案备案、在信息系统申报管理计划及转移联单等制度执行情况、利用单位可追溯的产品生产记录等(包括但不限于所利用废物来源、数量,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流向、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