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3年甘肃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在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报送企业初选名单的基础上,经省生态环境厅审定并结合排污许可证登记及“两高”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了2023年甘肃省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216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紧密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等生态环境工作任务,将清洁生产审核作为污染减排、减少碳排放重要抓手,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完成时限。及时将确定的企业名单书面通知辖区内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按要求报送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确保在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年度审核任务。
二、严格审核程序
(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网站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等情况。各市(州)、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甘环气候发〔2022〕4号)要求,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评估的重点企业,由相关企业向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评估并经市(州)生态环境局形式审查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评估的企业,由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完成审核评估工作,并出具备案意见。
(三)认真组织开展审核验收工作。按照“谁评估,谁验收”的原则,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2022年强审企业名单,结合企业实施进度,对其进行验收。由省级负责验收的企业,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进度完成清洁生产的各项工作,经形式审查后,报省厅开展验收工作。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验收时限不得超过名单公布之日起2年内。确需延期验收的企业,延期时间最长且不得超过1年,逾期按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处理。
(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及相关要求,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执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及相关要求,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执行。
三、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审核工作质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管理水平,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清洁生产审核质量与审核效率有较大提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完成中/高费方案,或虽实施完成中/高费方案,但不开展验收,以及验收“不通过”的,各市(州)、县(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管理权限,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实施监督和处罚。
附件:2023年甘肃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甘肃省生态环厅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