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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生活垃圾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发布!

日期:2023-02-16    来源:黔东南州住建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2/1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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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垃圾 垃圾治理 垃圾分类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生活垃圾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函〔202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生活垃圾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

黔东南州生活垃圾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生活垃圾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黔府办函〔2022〕95号),聚焦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突出问题,补齐城乡生活垃圾设施短板,提升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助推我州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点解决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漏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问题。2023年,基本建成凯里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新增处理能力400吨/日,全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达到2500吨/日。

——到2024年,基本实现排查出渗漏问题的填埋场不再处置原生生活垃圾;到2025年,全州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实现州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全覆盖。因地制宜分批推进我州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建设,建成凯里市、黄平县、镇远县、黎平县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凯里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

——到2025年,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行政村全覆盖,30户以上自然村寨收运设施覆盖率达到95%以上,构建稳定的村寨保洁机制,确保村寨垃圾有人管、有人运,干净、整洁。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1、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各县(市)要充分考虑收集能力与收集范围内垃圾产生量、区域内收运能力和垃圾“日产日清”等要求。合理布局居民社区、商业场所、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站点等设施,规范可回收物站(点)的管理,提升单独投放比例。加强收集站(点)的环境卫生管理,社区、村居要强化监督,确保干净整洁。(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成员单位;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2、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式。各县(市)要按照《黔东南州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明确分类方式,以试点推进垃圾分类,积极鼓励城市(县城)推行“干、湿”分类。投放设施分类标志应做到喷涂统一、规范、清晰。逐步建立定时投放和监督指导等行之有效的分类投放方式,提升投放正确率。(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成员单位;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3、完善县乡垃圾分类转运设施。各县(市)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运输,并按照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时间和线路,应配足标识规范、清晰的分类运输车辆。加大运输环节监管力度,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杜绝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成员单位;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推进设施建设,提升垃圾处理能力

1、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一是启动凯里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建设,加快完善项目核准、环评、用地审批等前期工作,确保2023年12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新增处理能力400吨/日。二是凯里市、三穗县和南部片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按规范要求做好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定期开展环境指标监测,强化对垃圾进场称重计量管理;明确责任,有序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安全规范处置。(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责任主体:凯里市、三穗县、黎平县人民政府)

2、推进餐厨垃圾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一是各县(市)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全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黔东南州“十四五”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县(市)城镇建设现状、发展需求、以及厨余垃圾特征和收集情况合理选择处理工艺,采取试点先行、分批建设的办法,统筹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2023年6月底前黄平县餐厨垃圾处置项目要启动运行;2023年底前,丹寨县、麻江县、雷山县、台江县要制定出台餐厨垃圾回收处置利用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将餐厨废弃物转运至凯里市餐厨垃圾处置厂进行无害化处理;2023年,镇远县、黎平县要以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实施餐厨垃圾处置项目建设;2025年力争实现餐厨废弃物处置能力全覆盖。二是积极推行收运处置一体化,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行模式,提升餐厨废弃物处置水平。制定餐厨垃圾收费机制,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制度,逐步建立非居民餐厨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局;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现有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

1、持续推进垃圾填埋场问题整改。各县(市)要对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存在的共性问题,全面从严开展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存在地下水超标问题的,要按照“一场一策”要求,完成整改方案编制,明确整改措施、目标及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攻坚推进问题整改。在编制整改方案中要注重系统性和科学性,形成整改项目的要按照程序报批。对完成问题整改的,要按照《贵州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办法》做好销号工作。麻江县和黎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地下水指标超标问题要在2024年底前完成整改,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2、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日常运营监管。各县(市)要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紧盯填埋作业及作业区覆盖、填埋气体收集与处理、渗滤液处理、环境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地下水污染物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物防治情况。加大运行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效率,确保填埋场安全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3、加快推进填埋场封场治理。一是各县(市)现有填埋场填埋不再接收垃圾进场后,应考虑实施封场工程。重点做好地表水径流排水、渗滤液收集处理、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堆体稳定、植被覆盖等工作。填埋场封场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做好后续维护管理,保持渗滤液和填埋气体收集处理正常,并定期进行环境跟踪监测。各县(市)不得新建填埋场。二是各县(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原则上停止接收垃圾进场,对部分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仍有处理能力和库容的,根据区域条件可作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急保障设施或飞灰填埋专区,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正常运行,实现原生生活垃圾处理“零填埋”。(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1、优化完善设施设备。鼓励各地引入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学习借鉴三穗县“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市场化运作模式,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市场化运作。以30户以上自然村寨为单位,集中解决收集站点布置缺漏、重复、破损等问题,实现30户以上自然村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覆盖率达95%以上。(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2、推进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按照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易腐烂垃圾就地就近堆肥处理,煤渣、灰土等惰性垃圾在村内就地就近消纳,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置,有效减少外运处置垃圾量。积极探索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进一步完善资源再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并加强与现有生活垃圾收运系统衔接。(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乡村振兴局,州供销社;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3、加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监管。持续巩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成果,加大对系统内22个已整治完成销号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监管力度,明确管理方和责任人,建立巡查管控台账,防止反弹。加大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监管和打击力度,防控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加强“垃圾围坝”排查整治;加大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4、探索偏远地区小型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在两山(月亮山、雷公山)地区、三板溪库区等地处边远,交通运距过长或收运车辆无法通行的村寨,积极探索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无害化处理设施,逐步解决偏远农村地区垃圾收运难问题。(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生活垃圾治理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牵头部门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目标,落实保障措施,着力破解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瓶颈,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按期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督促指导。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牵头建立攻坚专班,贯彻落实省级方案政策措施,加强工作督导,按月按季度调度各县(市)进展情况。各县(市)要加强统筹,推进本实施方案落地实施,督促相关部门按目标进度推进建设,按月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上年度本实施方案实施进展情况总结,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1月25前向州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上年度全州总结。(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各县(市)要抢抓《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黔东南自治州“黎从榕”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实施意见》政策机遇,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省级新型城镇化基金、省级生态环保基金支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项目建设。要积极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在不承诺向社会资本方回购资本金、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家开发性金融中长期信贷支持,引入有实力的社会资本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探索推进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建设。同时要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快推动项目前期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快推动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标准的核准、土地供应、建设用地的批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快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局、州金融办、人民银行黔东南支行;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完善收费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不断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根据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置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统筹考虑群众收入和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按有关规定由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征收,也可探索委托代收的模式,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逐步实现收支平衡。鼓励各县(市)结合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维持设施正常运营的,各县(市)应加强财政资金统筹力度,综合考虑垃圾分类运输、转运、处置等工作需要,切实将生活垃圾治理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市)要学习借鉴麻江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收费改革模式,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收缴、用费、监督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收费工作。(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税务局、人民银行黔东南支行;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考核评估。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细化考核标准,建立群众普遍参与的定期考核制度。州级要建立调度督查、考核通报、约谈机制,对全州垃圾治理情况实行月调度、季度排名通报、半年一次考核、年度总体排名。适时召开推进调度会,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指导,对重点县、重点问题跟踪督办,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不落实、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对群众开展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宣传,提升群众认同感和参与度。加大典型宣传推广力度,努力营造公众参与、共同监督、全民支持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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