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系统化全域海绵城市建设,缓解城市内涝,统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为起草了《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华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来信来函寄至:金华市婺城区飘萍路585号 金华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海绵城市建设科 收,邮编321001
电子邮箱发至:315784439@qq.com
来电反馈:0579-82307527,联系人:李晨啸
意见征求时间自2023年2月14日至2月22日。
附件: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华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4日
附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华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系统化全域海绵城市建设,缓解城市内涝,统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系统谋划、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聚焦解决城市防洪排涝问题,推进治水理念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转变,治水措施从以工程措施为主向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转变。充分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流域防洪能力,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三江源头优良水质长效保持,实现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快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目标任务
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新时期金华市绿色生态发展的重要举措。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低影响开发建设措施,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草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自然积存、渗透、净化作用,实现75%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系等项目都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其他项目也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县市区要按年度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抓好工作推进。具体目标是:
到2024年底,金华市区、兰溪市、永康市、义乌市、东阳市建成区50%以上面积,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到2025年底,金华市区、兰溪市、永康市、义乌市、东阳市建成区55%以上面积,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到2030年底,金华市区、兰溪市、永康市、义乌市、东阳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建成区5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三、建设重点
(一)优化“流域”生态安全格局。识别山、水、林、田、湖、草等生命共同体的空间分布,保护生态本底资源,加强生态安全格局管控,构建“两区两片多廊道”的空间格局和流域功能,严格落实金兰水库、岩口水库、九峰山、东白山等生态保护红线,提升水资源涵养、蓄积、净化能力。完善金华江流域防洪布局,实施金华江治理、永康市城市防洪等工程,确保城市主城区防洪能力达标;统筹流域内县市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流域雨洪联防联调能力,构建理想的山水城空间格局。
(二)提高“城市”雨洪管理水平。依据海绵规划,按新老城区分区落实海绵指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金义新区、高铁新城、双江湖等新建城区以目标为导向,统筹城市内涝治理、污水提质增效等工作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自然生态系统有效衔接。婺城区长湖湾、金东区东孝贸创区、永康南苑区块等老城区依托城市有机更新,针对积水内涝、公共空间品质不高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排水管网、雨水泵站、调蓄设施等排水防涝设施的改造建设,有效缓解城市内涝问题。实施“三库三溪”、“暗渠复明”等工程,在市区内重点打造通园溪、长湖、后龙渎河三大板块,树立流域洪涝统筹、多源补水、生态修复的先行示范区。
(三)完善水循环“设施”体系。建设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在各类建设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整体提升水安全保障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充分发挥河湖、湿地、坑塘等城市天然海绵体的蓄滞作用和自然下垫面的水循环功能,系统谋划湿地公园等蓄滞空间集中调蓄区域涝水,实施雨水管网提标改造、排涝泵站提标改造、行泄通道建设、暗沟暗渠复明等工程,恢复城市内外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现标内降雨不成灾、超标降雨少损失。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增绿留白”,在城市绿地、建筑、道路、广场等新建改建项目中,因地制宜建设屋顶绿化、植草沟、干湿塘、旱溪、下沉式绿地、地下调蓄池、透水铺装等设施,整体提升城市对雨水的蓄滞、净化和利用能力。深化供排水设施运营改革,实现排水设施和公共海绵设施统一运营。
(四)提升“社区”人居环境。深度融合“+海绵”理念,结合城市建设,优先解决社区污水管网不完善、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利用居住社区内的闲置空间建设公共绿地、口袋公园等公共活动空间,增加海绵建设内容,实现防灾减灾和景观提升等综合功能,改善老旧小区内涝问题,削减面源污染,提升宜居品质;探索建设海绵城市负碳社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降低社区碳排放并增加碳汇,达到零碳或负碳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规划体系。一是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根据调研评估结果,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最新要求,修订或编制《金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及各县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依据。二是编制系统化实施方案。各地根据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制订精准的系统化实施方案,作为金华市海绵城市示范市建设的纲领性技术文件。三是加强规划协同。编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防洪规划、排水防涝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各类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时,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规划控制要求。
(二)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开展海绵立法。出台《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统领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二是完善与海绵城市相关的制度建设。出台《金华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金华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细则》、《金华市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适应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需要。三是制定技术标准。结合金华地域特征探索经济适用、技术适宜的全域海绵建设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海绵建设相关研究,编制适宜本地区的全流程技术标准、规范、图集、操作指南等。
(三)落实项目管控。一是建立管控机制。明确全流程管控要求,海绵城市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根据海绵城市规划指标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审查纳入现有项目审批环节,做好规划“一书两证”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管控工作。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须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建设质量、建设成效等有明确的验收结论,并作为项目竣工备案的必要材料。二是加强日常督查。县(市、区)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定期深入项目现场,督促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按照规定落实海绵建设要求,对未按照规定建设的项目责令整改,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顺利推进。三是强化效果监测。推动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动态监测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情况,加强数据分析评价,定期出具监测评估报告,为海绵城市全生命周期管理与绩效评估提供依据和支撑。
(四)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建设任务目标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库,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积极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道路广场等建设。项目库要明确区域、规模、时序、海绵专项投资等,年度建设计划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期限、投资计划、建设主体、融资方式等,并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海绵城市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金华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双组长,负责统筹部署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建立统一指挥、整体联动、部门协作、责任落实的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牵头抓总、协调推进、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推进机制,推动示范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督查、通报有关情况,严格考核。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系统化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并实施本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组织做好相关行政审批、技术管控、建设推进、设施维护及资金保障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阶段项目备案或审批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海绵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配合主管部门指导县(市、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经费。监督和指导主管部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对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投融资模式、长效投入机制、海绵城市建设奖励激励政策提出财政意见建议。
市资规局: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方案设计审查等审批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组织编制市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和系统化实施方案;督促市区各责任主体编制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计划;按照要求对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进行技术管控;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本行业项目实施和运营维护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交通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修编城市防洪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水利项目规划建设中。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整治,指导城乡防洪设施管理和技术审查机构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环评审批,组织开展水环境监测、相关环境质量监测。
市气象局:负责对全市降雨特点进行监测分析,提供气象资料,建立城市暴雨监测预警体系。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游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撑
通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讲座、技术培训会等各种活动,提升相关人员对海绵城市的认知水平,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有效指导海绵城市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管理工作。同时,可通过开展第三方技术合作,择优聘请技术力量雄厚的专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加强技术交流,带动地方技术人才成长,强化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四)保障资金投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强化中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确保专款专用;要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县(市、区)制定奖励政策,对社会投资的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项目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举办海绵城市“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的认知,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向社会公开海绵城市建设进展情况,提升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参与感和获得感。(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文广旅游局、市教育局等)
(六)完善考核机制
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到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科学制定考核细则,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将考评结果与单位目标考核、领导班子履职和干部任用挂钩,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合力落实的责任体系,强化奖惩措施,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府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资规局等)
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