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保护要考虑三个层次。分别是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第一个层次遗传资源的保护,现在不仅没有法律的保护,更没有行政法规的保护。2017年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做的一个生物遗传条例,那个条例征求意见之后。我们也提了建议,但是,到现在迟迟没有出台。也就是说,现在我们整个遗传资源保护,从专门法的立法角度来看是空白,只是在《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但实际上,遗传资源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第二个层次是物种,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目前,动物方面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法律。而非野生动物,比如家畜家禽,甚至我们关注的伴侣动物、农场动物还有其他的一些动物,出现的问题现在没有法律来管。植物方面只有一个行政法规,植物保护条例。微生物部分没有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生态系统,包括栖息地等,这块缺口比较大,现在也是一些分散的规定,比如栖息地属于海洋的,有海洋保护法;属于湿地的,有湿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的,有青藏高原保护法等。但这些和物种赖以生存的栖息地它不是割裂的。它一定是完整的,相互有联系的整体性的东西。所以,应该制定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作为一个母法,作为一个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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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与这三个层次相关的法律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环境保护法》和环境要素的相关法律。比如《环境保护法》是母法,是综合法,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甚至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这些要素,可以分开去制定法律。它们跟《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而且现在《环境保护法》,各省、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都在做调研,要进行环境法典的编撰。编环境法典这是一个极好的机会,这个时候就可以把《环境保护法》收集进去,把这些相应的环境要素的法律收进去。同样借这个机会,如果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出台之后,也是环境法典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环境保护法主要是规定了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污染修复,对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甚至保护,规定的还是很少。所以,我们建议把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早日列上日程,进行研究。
从劣势上讲,因为我们没有《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所以我们这项工作开展的主流化,我们提出要让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就是做成政府机构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从现在看,差距非常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归生态环境部统一监管,但是,生态环境部没有抓手,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方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是在林草局;水生的野生动物保护是在农业局;那么栖息地保护又散落在各个部门,如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业部等。所以,造成职责交叉、不清,导致看似有人管、但实际上没人管,这么一个尴尬的现状。
而在国际上,因为法国对这个工作很重视,专门立法,在专门立法之后,法国很快的在国际上就把生物多样性标准化,生物多样性的技术委员会就由法国来牵头,秘书处在法国。这就使得我们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标准化规范化中处于一个很劣势地位。所以,我们现在要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制建设提到一个很高的位置。从生物安全角度考虑,也有必要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中国绿发会在2017年专门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草案,专门请了包括全国人大法工委、农业部、环保部等各个部门组织会议。我们建议全国人大来认真研究,早日启动把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列入立法的工作计划。确保我们的生物安全、生态安全,为生态文明的法治保障做出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