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鼓励豁免企业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豁免企业应作为督查重点对象,凡发现不满足条件的,取消豁免资格。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 [2019]53 号),以下两种情况可豁免检查:
(1)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低于 10% 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2)企业采取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如使用水性涂料的木质家具喷涂行业。部分省市自行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也可豁免检查:
(1)完成 VOCs 全过程深度治理,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采用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或送工业加热炉、锅炉直接燃烧处理,经当地生态环境局评估认定,VOCs 收集效率与处理效率达到“双90%”的企业。
(2)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