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建城管〔2023〕44号
兰州市城管委,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金昌、酒泉、张掖、武威、白银、天水、平凉、庆阳、定西、陇南市和临夏、甘南州住建局(城管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函〔2023〕5号),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空间秩序,提升城市市容市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废弃汽车治理工作
废弃汽车是指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的汽车,不仅侵占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还存在较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解决长期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废弃汽车影响市容市貌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二、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执法整治
(一)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城市道路范围外停放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并及时掌握废弃车辆处置情况。
(二)履行好废弃汽车治理成员单位职责。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将废弃汽车纳入城市管理日常巡查事项,对巡查发现的废弃汽车按照本地区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将巡查排查信息报送治理领导小组,配合做好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等工作,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按月报送废弃汽车治理重点工作
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请按月报送废弃汽车治理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甘发改电〔2023〕135号)中建立我省废弃汽车治理重点工作月度报送机制的有关要求,各市(州)城市管理部门要每月上报本部门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制定政策文件、建立协调机制、排查数量、处置数量、剩余存量、开展活动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好经验好做法等。月报制度从2023年3月开始执行,请各地确定月报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于每月15日前将报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