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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住建局关于征集绵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6-02-10    来源: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6
02/1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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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 垃圾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拟修订完善《绵阳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绵府函〔1997〕60号)和《关于印发<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4号),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2月9日至3月1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意见建议发送至445808616@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绵阳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绵府函〔1997〕60号)

2.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绵府办发〔2009〕64号)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6日

绵阳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现行文件)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杜绝重复收费和乱收费现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收费范围

(一)凡在绵阳城区的一切机关、学校、科研、文教卫生、部队、企事业单位;商业、饮食部门;文化娱乐场所、农贸市场;个体(工商、生产、服务)户;沿街临时、固定摊点、售货车栅(包括人力、机动车)等所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废弃物,不属于环卫部门清运范围的,一律实行有偿清运和处理,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有能力自行清运的单位,必须到环卫部门办理清运倾倒手续,按指定运输路线密闭运输倾倒在指定的地点,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凡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单位或个人,应与环卫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委托服务费。

(二)各类医院、科研单位、屠宰场、制药厂以及建筑工地等产生的有毒、有害、腐蚀性生产垃圾、废弃物,必须按环保、环卫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运的按特种垃圾收取处理费。

(三)由工商部门管理、收费的农贸市场,以街为市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各类摊点,由工商部门自扫、自运的应向环卫部门缴纳垃圾处理费;凡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代运,由工商部门按标准向环卫部门支付服务费用,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四)生产、经营、建筑等单位及个人临时占用城市街道、人行道,应按《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事先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规划用地许可证,其占地范围内的清扫、垃圾代运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单位的垃圾代运,可向环卫部门申请减免收费。

(六)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管理的“门前三包”的清扫保洁收费,仍按绵府函〔1992〕64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一)垃圾清运费

1.城市清洁卫生费:城区常住户每户1.00元/月

暂住户每人1.00元/月

2.城区商贸垃圾清运及处理费

(1)摊点

个体经营摊点8元/月·点,饮食摊点:每桌5元/月,流动摊点1.00元/天;

(2)门面(店铺)

五金、交电、百货、副食、土产、日杂、店(铺)等,按核定:10平方米以下为5元/月,11-30平方米为8元/月,31-50平方米的为10元/月,51-200平方米的20元/月。

(3)家禽、鱼类等宰杀店摊为15元/月。

(4)旅馆(店、铺)按床位计收,统一按70%×实际床

位。

有食堂、浴池、停车场的每一床位2.00元/月;

无食堂、浴池、停车场的每一床位1.00元/月;

凡旅馆(店铺)购垃圾桶的按桶数计收,未购垃圾桶的按此标准收取。

(5)理发(店、屋、廊)按理发坐位,每坐5.00元/月;

(6)饮食店/餐厅,按每一张餐桌5.00(气)-10.00(煤)元/月。

以上城市卫生清洁服务费用统一由环卫部门收取,未经环卫部门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收费,否则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二)委托环境卫生服务费标准

1.集装桶生活垃圾托运费、每天每桶2.50元(含桶保洁费),每24户应有一个桶;

2.散装生活垃圾托运费,每吨25.00元,不足一吨按一

吨计费;

3.垃圾处理费,每吨5.00元,特种垃圾每吨20.00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费;

实际人数×1.5(公斤)×30天=月垃圾量。

4.粪便清运服务费

单位自管厕所委托粪便清运每吨60.00元(其中包括抽

粪、运输费);

(三)环卫设施有偿使用费标准

1.垃圾容器(桶、定点车、垃圾台),每天每桶1.00元/个,倒入定点车的按核定圾圾量(桶)计算。

2.住宅楼(栋)清掏拉圾囱费,由楼房住户与清掏者协

商收费。

3.公厕有偿使用费,达到标准的水冲式公厕分二类。

一类0.20元/人二类0.10元/人次。

公厕的类别由市物价局、市环卫处审查核定后方能执行收费。

三、收费管理办法

(一)城市街道、广场和公共地段,经营性场所的环境卫生收费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实施。

(二)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清掏)、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按委托服务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三)环卫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到市物价局申办《四川省收费许可证》,凭证到市财政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依法收费,亮证收费。

(四)加强收费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做到收支有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环卫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现行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生活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进行投放、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绵阳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绵阳市建设局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袋装生活垃圾的管理。

各区(园区)创建办、街道办事处、市环卫处配合市建设局做好城区袋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及转运设施配置: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其自行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社区、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大型经营场所等,由其开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市环卫部门在城区部分地段设置定时定点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及垃圾转运设施。

第六条  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环卫标准及安全作业要求,方便垃圾收运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

农贸市场应配置符合环卫清运车辆技术要求的密闭式、压缩式垃圾收运设施,并方便作业及管理。

第七条  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在各投放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投放。

第八条  提倡使用环保可降解垃圾袋。

第九条  禁止在袋装生活垃圾中混入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及液体垃圾。

第十条  生活垃圾投放点及转运设施的目常维护管理,由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应保持设施完好、整洁,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封闭。

第十一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取得许可。

第十二条  袋装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必须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保持车容车貌清洁,不得沿途撒漏或任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  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收集、运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实行有偿服务。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交纳垃圾清运费。

第十五条  垃圾清运费收取应由单位或集体组织按规定与环卫管理部门签订《袋装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缴纳清运费。

没有单位或组织的自治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市环卫管理部门签订《袋装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缴纳清运费。

门面商户由经营者向市环卫管理缴纳清运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人个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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